(一)违法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必要性
违法建设工程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设的工程。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通常意义上的违法建设工程主要包括:(1)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的,或虽取得建设用地许可但是未按使用范围内容施工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是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逾期未拆除临时建设的;(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如拆除原合法建设工程后重建,但未申请补办相关手续。根据《八民会纪要》第21条的规定,违法建筑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建筑。《行政强制法》第44条第1句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不难看出,违法建设工程包括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实践中,与违法建设工程(又称违法建筑)相对应的还有违章建设工程(也称违章建筑),后者比前者的内涵和外延更广, 主要区别在于违章建设工程通常还包括违反规章而建设的工程。
对于违法建设工程,是否有必要进行质量评价,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违法建设工程多数是因为缺少用地规划许可等建设手续导致,故无须进行质量评价。此种观点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我国宪法、法律的权威。违法建设行为系运用非正当手段进行工程建设,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导致国家土地财政收入流失,并对宏观调控造成较大的障碍。此外,违法建设工程通常伴随着偷工减料,容易造成“楼倒倒”“楼歪歪”,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损。《民法典》《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从民事、行政、刑事等角度,均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否定。违法建设工程不具有物权属性,其本身无法正常进行市场交易。因此,工程建设需要在合法框架下进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可以进行"合法性”补正的违法建筑,存在质量评价的必要,不能对违法建筑一概而论,否则不符合社会经验逻辑,也不符合市场利益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4条指出:“......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由此可见,违法建设工程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存在效力补正的可能,也即违法建设工程在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有可能被肯定。
从实践角度来看,以下三种情形的违法建设工程质量有必要进行评价: 1.行政领域中的违法建设工程质量评价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超规划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往往与合法建设工程相附合, 无法分割。由于欠缺某项规划审批手续,即使违法建设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其质量也面临“无须评价”的现实尴尬。此类工程虽然违法情节较轻,但经论证认为补正规划批准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购房人合法利益,又经规划部门审核后认为不需要拆除,且经质监部门验收通过并对合法建设工程未产生安全影响的, 规划部门可以采用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后予以效力补正,将违法建设工程补正为合法建设工程。江苏某仲裁机构于2019年6月在处理江苏某地一楼盘群体性案件中就涉及违法建设工程质量已通过四方验收,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即加建工程是否影响整体项目验收。就该加建工程行为,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将违法事宜转交住建部门,住建部门随之联合发改、规划、园林等部门进行了为期两个多月的联合执法,最终使加建工程得以合法化,从而成功化解了这起群体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