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工程不属于法律范围内的不动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依据“法秩序一致性”原则,既然公法领城对违法建设工程质量不作评价,那么私法领域也应对此不作评价,否则会造成公法与私法评价不一致的混乱状态。近年来,为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践中出现了较多“认可”违法建设工程的规定和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现已失效)规定了法院可对违法建筑予以现状处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16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基于相关主体对违法建设工程长期占有的状态,违法建设工程被拆除之前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可以视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处理方式的原理在于占有人是基于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占有而非所有权的排他性支配,从这个角度来讲,法院有权调整违法建设工程的占有状态,从而发挥违法建设工程的占有、收益、使用功能,而且违法建设工程还存在“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两种情形。“程序违建”指的是手续违建,主要指的是规划手续不合法,“程序违建”的工程本身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不存在安全隐患,具有补正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可以采取上述柔性处理方式,使得破产程序更加灵活,符合现实利益原则。“实质违建”不仅可能存在规划手续不合法的问题,而且工程本身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从而使得现状处置无法实现。通过分析违法建设工程处置方法发现,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会消除违法行为从而补正为合法建设工程,或者采取风险披露即瑕疵外显形式进行拍卖折价或由政府进行收购收储的方式进行处理等。经查淘宝网“司法拍卖”多个拍品信息,如果属于违法建设工程,法院通常会公告拍品瑕疵甚至是预警提示,提醒竞买人正视违法建设工程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