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法建设工程,自2000年以来已经形成了以“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配套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违法建设工程持续存在,如今违法建设工程呈现出愈演愈烈的现象。评价违法建设工程质量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违法建设工程补正的可能性
依据《民法典》《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合法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仍是主流,对违法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则是现实情况的应然之举。是否需要评价违法建设工程质量以及能否补正,必须弄清违法建设工程是否严重违反用地指标、是否与城乡规划存在根本冲突,是否存在质量的根本缺陷。 对于是否违反用地指标,就要考虑是否占用农用地,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有无条件实现违法用地转为合法用地,是否能够补足土地出让金等。对于是否与城乡规划存在根本冲突,就要考虑是否可依法定程序调整现有规划,是否可以依违法建设现状设定规划条件。对于临时建设,如果存在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也不得考虑赋予规划条件。对于违法建设工程,如果现状不符合规划条件,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是否存在质量的根本缺陷,就要考虑违法建设经鉴定复核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且是否会对周围已有建设产生不利影响。比如政府主导的新农村整治、棚户区改造等背景下建造的房屋,这些建设工程由于产生于特定时期,暂时未取得用地手续、规划手续,因此需要考虑在客观评定其质量基础上作补正处理。
2.违法建设工程与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基于立法的滞后性以及所处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某些涉及民生的违法建设工程存在多年且未产生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反而给利益方带来一定的利益,此种情形如不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对违法建设工程质量不作评价有失偏颇。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指出,对于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工程,在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并对相关责任主体批评教育或者适当罚款之后,相关部门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并发放产权证件。
第二,对于具有重大意义的生态屏障,则应适用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严格处理违法建设。我国秦岭违建别墅曾一度登上了热搜,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秦岭素有“国家中央公园”之称,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具有涵养水源、气候调节的重要作用,在维护全社会生态安全、实现天然屏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违建别墅与社会公共利益严重不符,该类别墅也就失去了质量评价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终均被拆除。
3.违法建设工程能否准用合法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
第一,对于未批先建等合法建设手续暂时欠缺的工程,往往存在政府部门一路“开绿灯”的现象。此类违法建设工程往往能够通过竣工验收,甚至验收过程中均有质量监督单位参与。在落实用地指标、规划指标后,此类违法建设工程能够顺利转为合法建设工程。
第二,对于违法建设,通常要解决已建工程质量评价和使用后续质量评价。 对于已建工程质量评价,除需要提交符合一般新建工程质量评价的文件外,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各参建主体作出的质量保证意见;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工程质量并实施监督的书面意见;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出具鉴定意见,必要时应对鉴定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对于使用后续质量评价,应综合使用方意见,由施工单位对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范围内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作重点检测。对于质量评价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检测机构鉴定意见不一、参建单位矛盾激化意见相左等问题,还可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解决。
4.违法建设工程的现实价值
同前所述,破产实践和执行实践中违法建设工程处置极具现实意义。本着质量优先的原则,破产、审判实践中不得不面临违法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为解决此问题,消除违法行为,政府收储系最优方式,但实践中以风险披露现状处置的情况居多。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方式均无法避免违法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问题。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条、第24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所涉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应支付折价补偿款给承包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工程纠纷时,可以先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了解工程建设的合法性缘由,在分析纠纷背景的情况下再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发、承包人就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发、承包人无法就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达成一致意见的,再通过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