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违法建设工程的现实价值

发布时间:2025-04-13

同前所述,破产实践和执行实践中违法建设工程处置极具现实意义。本着质量优先的原则,破产、审判实践中不得不面临违法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为解决此问题,消除违法行为,政府收储系最优方式,但实践中以风险披露现状处置的情况居多。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方式均无法避免违法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问题。

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条、第24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所涉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应支付折价补偿款给承包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工程纠纷时,可以先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了解工程建设的合法性缘由,在分析纠纷背景的情况下再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发、承包人就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发、承包人无法就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达成一致意见的,再通过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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