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准化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2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
(1)强制性国家标准
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目前住建部陆续出台的40本全文强制性标准以及后续的全文强制性标准, 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对于被废止的条文,其技术性尚在,只是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款执行。建设工程标准体系改革的目的是将极少数国家强制性标准列为底线标准,将绝大部分标准归人推荐性标准, 凸显工程技术创新性,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2)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
按照现在《标准化法》第2条的规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再属于强制性标准。但在标准过渡期仍存在一批此类强制性标准,且各地方为了强化管理,仍然保留了部分地方强制性标准。
2.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但建设工程标准化体系庞杂,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
推荐性标准主要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分强制性标准除外)、地方标准(部分强制性标准除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随着国际标准在国内的融合,以及中国逐渐参与甚至主导国际标准的制定,中国企业承担的境外工程数量增加,国际标准(如 ISO标准)的使用也越来越多。
推荐性标准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从标准数量和完整程度上讲,推荐性标准对支撑工程质量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全文强制性标准出台的重要原则,即只明确要求工程质量最基础的要求,其他放权给推荐性标准。这也是为了鼓励工程界脱离标准束缚,发挥创造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增加了工程防控的风险,增加了工程质量鉴定的难度,使得工程质量鉴定不能简单照搬标准条款判定工程质量问题,而更多取决于鉴定人的综合专业能力。 这也倒逼工程建设各方自行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选择采用相应的推荐性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再使用“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等笼统约定。
(三)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
与技术更新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仍存在着标准供给不足、缺失滞后,部分标准老化陈旧、水平不高等问题,需要加大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标准体制机制,建立新型标准体系。为此,住建部在2016年发布《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要求改革强制性标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全面提升标准水平、强化标准质量管理和信息公开,以及推进标准国际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标准有效性、先进性、适用性进一步增强,标准国际影响力和贡献力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