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0.6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隐蔽工程是指在下道工序施工后将被覆盖或掩盖,难以进行质量检查的工程。隐蔽工程验收通常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将被下一道工序所遮盖或者封闭而无法或者很难再进行检查的隐蔽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的过程。
相关法规对各责任主体在隐蔽工程验收中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14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此外,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隐蔽工程的检查程序也从承包人自检、检查程序、重新检查、承包人私自覆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