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4条的规定,中间交工、交接验收是指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的过程。交工验收一般是公路工程、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化工工程等领域的特别程序,属于工程验收的一个阶段。
在上述工程领域中,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属于验收的两个阶段。二者的明显区别是:从时间来说,中间交工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从验收主体来说,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而竣工验收应由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从性质来说,中间交工验收是项目管理机构的行为,而竣工验收是一种政府管理机构的行为。
交工验收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除《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外,还应遵守相应部门规章中的规定。例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8 条规定:“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