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的可靠性定义

发布时间:2025-04-13

根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第2.1.23条和第2.1.24条的规定,可靠性是指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可靠度是指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可靠性评价是以现行标准为基准,对结构能力的状况或发展趋势予以评价的活动。建设工程按专业一般划分为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空调采暖通风、电气工程相关专业,建筑可靠性评价一般仅对结构专业。实施可靠性评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广义的可靠性鉴定主要包括安全性鉴定及抗震鉴定。对结构安全性鉴定时分两种情况:一种为不考虑地震作用的鉴定,传统称为安全性鉴定;另一种为考虑地震作用的鉴定,称为抗震鉴定。

(2)狭义的可靠性鉴定仅指安全性鉴定。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2015)第2.1.6条、《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 的相关规定,可靠性鉴定分为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由于涉及结构安全的可靠性鉴定一般仅进行安全性鉴定,少有进行使用性鉴定的,因此狭义的可靠性鉴定仅包含安全性鉴定。

(3)根据2022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全文强制性规范《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第2.0.4条的规定,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不考虑地震作用)和抗震鉴定(考虑地震作用)。由于我国既有建筑形式复杂、年代跨度大,具体如何实施,目前尚需时间验证。

(4)-般情况下,设计标准及验收标准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高于实施可靠性鉴定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在实施危险房屋鉴定时,主要基于工程使用验证有效原则,即认为工程存在不符合设计及验收标准的质量问题,但是经过使用验证可以安全使用,因此相关指标要求可以放宽。在实施工程可靠性鉴定时,只要满足规范要求(规范要求是底线要求)即可,如承载力抗力效应比大于等于1.0即可评为a,(可靠性鉴定的最高等级),但设计图纸中的承载力抗力效应比可能更高。由于可靠性鉴定降低了对质量的要求,对建设单位可能不利。

(5)危房鉴定是另一种常见的安全性鉴定形式。主要依据标准包括《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 危房鉴定时不考虑地震作用,针对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危险判定其危险程度,其可靠性指标和安全性要求会低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及设计建造时的要求。实践中,很多法院和仲裁机构未注意到上述鉴定的区别而大量委托危房鉴定,其原因是危房二字更易引起非专业人士的重视。不加识别地委托危房鉴定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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