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工程安全性鉴定

发布时间:2025-04-13

安全性鉴定是对建筑静力作用下的安全性评估,其注重构件的承载力,鉴定结论也会明确到具体构件层次,属于可靠性鉴定的范围。安全性鉴定适用于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重要建筑物的定期检查、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为制定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危房及各种应急鉴定等。

安全性鉴定主要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对构件按现行规范的可靠度水平进行分析。安全性鉴定采用层次鉴定的思想,将结构分为构件、子单元(地基基础、 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系统)、鉴定单元(整幢建筑)三个层次,每一个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按照规定的层次,从第一层次开始分层鉴定评级。除构件层次按照构件承载力、现状质量情况等进行评定外,子单元和鉴定单元两个层次的评定分别建立在前一层次评级的基础上,按照被评定等级的比例进行评定。此种评定方法虽然便于工程使用,但其理论依据不足,更偏重于人为经验评判。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对于复杂结构或重要工程应建立更为精确的计算分析模型进行可靠性评价。

3.抗震鉴定

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2.1.4条的规定,抗震鉴定是指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现有建筑是指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 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即能正常使用、可以满足静力作用,且在抗震设防区域内的建筑,其适用范围要小于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主要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下列情况的现有建筑: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等。

抗震鉴定是对地震作用下的抗震能力的评估,不对每个构件按照规范逐个检查分析,也不要求每个构件都必须满足抗震能力,而是强调结构整体的综合抗震能力,包括结构抗震承载力、整体性和构件延性等。

相对于可靠性鉴定(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最大的特点是划分了既有建筑后续使用(工作)年限,按照后续使用年限30年、40年、50年分为A、B、C三类进行鉴定,相应鉴定要求也是从低到高。这一特点主要考虑的出发点,正是基于我国抗震设计水准的不断提升变化,此思路也被纳入了全文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中,但是其分类方法不同,在技术操作层面有很大区别。因此,在司法鉴定中关于抗震鉴定后续使用年限的确定,需要特别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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