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既有建设工程的质量评价

发布时间:2025-04-13

(二)既有建设工程的质量评价

1.既有建设工程可靠性评价与质量评价

既有建设工程,指的是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同时包括已建成但不具备验收条件,以及未建成的“半拉子”工程。质量评价是为了判定施工质量是否满足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要求,可靠性鉴定是为查明结构的功能状态,是为了后续结构能够安全使用服务。实务中,对于工程质量纠纷一般先进行施工质量鉴定评价。为判定施工质量问题对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性和功能适用性的影响时,再进行可靠性鉴定评价。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确定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为判定施工质量缺陷对工程功能状态的影响,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等,此时可以启动既有建筑可靠性鉴定,其中主要是安全性和抗震性能鉴定,部分包括使用性鉴定。可靠性的鉴定结果是给出评判等级,抗震鉴定的评判结果给出是否符合抗震要求的判断。

对于除了外观质量问题等可以直接针对构件层级的问题出具修复方案的情况外,对于其他一些涉及整体结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的问题,也需要首先进行整体结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鉴定,评估该量问题对整体结构的影响程度,以整体结构为对象出具加固修复方案,而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据此确定的修复工程造价也将更符合工程实际需求。

2.既有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应考虑的因素

首先需要关注的因素是选择适用的标准。建设工程领域的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勘察、设计类规范,可以用来衡量勘察、设计质量;第二类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可以用来衡量施工质量;第三类是既有工程的鉴定标准,如在建筑工程中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等,可以用来评价工程的现状安全性或使用性。

工程质量评定(鉴定)一般选用的评价标准应为施工时所适用的标准版本,而检测方法一般采用现行标准。目前我国尚无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行业技术标准,司法鉴定时参照或者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行业技术标准。

(1)施工质量鉴定的适用标准。工程建设时期适用的、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工程设计资料。

(2)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的适用标准。工程建设时期适用的、相应的各类设计规范和勘察规范。

(3)环境变化对临近工程损害鉴定的适用标准。这类鉴定既涉及设计、施工规范,也涉及既有工程的鉴定标准。既要评价工程的现状,也要分析造成这类问题的原因。需要分别对施工前后被影响工程的现状作出评定,确定造成损害的程度。这类鉴定属于因果关系分析,涉及规范较多。

(4)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适用标准。除了分别对照勘察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以外,还要参考其他有关管理技术规定。

(5)既有工程质量性能鉴定的适用标准。此时应考虑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考虑既有工程建造时间,仅为评判既有工程现状的安全性或抗震性能,此时可以直接使用现行的鉴定标准;另一种为了评判既有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工程建造时的安全性能,此时的鉴定标准则应选用当时的设计规范以及相应的鉴定标准。目前后者处理具有很大的技术风险,原因在于规范化的操作指引缺失,不同鉴定机构对标准的不同理解,可能会引起结论的偏颇。

(6)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国家的规范、标准定期会进行修订,规范版本的不同有时也会导致结论的差异。一般来说,新规范比旧规范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这意味着按旧规范满足要求建造的工程,按新规范可能评定为不满足要求。但也存在极少数相反的情况,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 04-20 15)中柱、梁、板、墙等截面尺寸偏差允许值由2002版标准的“+8,-5”放宽到“+10,-5”。

当被鉴定项目刚好处于新、旧规范过渡时期,而双方的合同文件对依据的规范版本未作明确规定时,严格来说应该根据标准实施日期采用新标准,此类标准主要是施工质量验收类标准。设计质量鉴定时,一般以完成施工图出具的时间为界限。但是上述新旧标准选择尚无明确的选择原则,司法鉴定实践要结合工程实际以及标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合同约定和标准性质等综合判定。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由鉴定机构给出适用的标准建议及理由,再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另外,对既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判定时,此时仅仅作施工质量评价,不涉及功能性判定,也需要注意各规范之间检测方法和抽样数量的区别。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 04-20 15)中规定的混凝土强度检测方法,与《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19)中的规定不同。此种不同可能会产生有利或不利结果,具体需要结合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因素进行分析,尤其是对于检测结果临近判定值附近的,更应该关注。

既有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工程建造、使用时间长短问题,也即投入使用的时间长短以及使用本身等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目前的鉴定通常是以现状为准去评判工程质量,而部分工程的质量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也就是说现状不合格不一定能够直接推定施工时不合格。出现此种问题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

1鉴定的项目不受时间变化或者使用的影响,此时可以不用考虑时间或使用因素,根据检测结果直接判定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

2鉴定的项目虽然受时间或使用因素的影响,但是在合理使用期正常使用情况下不足以产生超过判定项的缺陷,也可直接判定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

鉴定的项目虽然受时间或使用因素的影响,但检测分析数据不符合时间劣化等科学规律的,需要鉴定机构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去分析研判,综合判定是否存在原有施工质量问题。
4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可以按照工程质量施工验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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