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投诉如何处理,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法律规定非常清楚,应当依法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而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法律规定对鉴定书的异议,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应书面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当事人对鉴定人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 接受当事人的质证。
当事人对鉴定书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鉴定人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