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青海西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监督鉴定结论与工程款结算标准案

发布时间:2020-06-16

原告:青海西宁xx公路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青海西宁xx政府

【案情】2007年3月1日,被告青海西宁xx政府将一段道路发包给原告青海西宁xx公路工程公司,工程价款为可调价款860万元,按进度付款,竣工验收有合格时结清,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取费标准按《青海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6】执行,建材价格根据西宁市当地造价信息执行,据实结算。2007年3月1日开工,2008年3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结算报价900万元,被告自行结算报价820万元。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900万元工程款。审理期间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结论为88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应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本合同只约定工程款的计算方法及标准,对工程总价并未进行固定,所以双方对工程总价发生争议时,按鉴定结论确定结算总价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80万元。

【评析】勘验笔录的理解, 客观性,勘验笔录中不允许含有主观的或者分析判断、推测等,要客观地如实记录。综合性;可以采用文字、现场绘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勘验主要由法官进行,可以邀请懂工程的专家共同参与,应当通知当事人,出示证件,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当事人、被邀请人签名或盖章,作为证据应当开庭宣读勘验笔录并质证。勘验要还原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不能主观臆断,要以自己的亲身所见所闻做好勘验笔录。

工程造价鉴定注意事项:  1、鉴定事项、范围、目的要明确、具体;部分争议部分鉴定,争议范围不确定或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2、设计变更后价款纠纷的,鉴定时可以要求参照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进行; 3、固定价款一般不进行鉴定; 4、要求重新鉴定包括:鉴定机构、人员资格不够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不足的;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5、合同无效验收合格,无需鉴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确定; 6、认为中标价低于成本要求鉴定不予支持; 7、除非有重大遗漏,否则对达成协议的结算不予鉴定; 8、双方已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或仲裁中鉴定的,要求鉴定的不予支持; 9、鉴定意见有缺陷的,可以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补充质证,不能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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