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存在混合过错时,应把握双方的过错程度

发布时间:2025-04-17

如工程出现多处质量问题,系基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过错,相应处理即可。但如同一质量问题,经工程质量鉴定确定,有发包人、承包人原因。

在鉴定机构确原因并就原因力发表意见后,应引导发包人、承包人就是否存在原因及原因力大小发表意见,确保就过错程度给予有效区分。如无法有效区分过错程度,且双方也未给予充分的证据佐证或者具有说服力的说法,可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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