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道路周边绿化BT项目工程造价鉴定

发布时间:2025-04-21

【案例四】某道路周边绿化BT项目工程造价鉴定

一、基本情况

由仲裁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BT投资建设的某区六线道路及周边绿化 BT项目工程于2009年3月10日 正式开工,2009年3月30日,仲裁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某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 “本道路绿化工程与‘四路改造’的景观效果相比有根本的差距,要求进行重新造坡,苗木的品种重新调整,调整方案原则上参照‘四路改造’的绿化方案及效果。”同日,在被申请人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区六线及周边绿化工程重大调整的会议”,会议中明确要求申请人于2009年3月30日14:00开始全停工,并请相关单位对现场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实签字后做退场处理。由于此次重大变更,造成了申请人在2009年3月10日 至3月30日期间的工程费用损失和因苗木退场造成的费用损失,当事人双方在审计过程中未对上述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同意将这部分费用送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鉴定范围: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区六线道路及周边绿化BT项目工程”BT投资建设补充协议书第2页第二条中约定的内容,即仲裁申请人提出的2009年3月10日 至2009年3月30日的工程费用以及相关的苗木退场造成的费用失。

工程施工时间:第一次苗木种植时间为2009年3月10日 至2009年3月30日;确定停工后, 将部分苗木移植到某静苑苗圃,该部分苗木移植时间为2009年4月10日 至4月25日;其余苗木移植回原苗圃,移植完成时间为2009年7月中旬。

送鉴金额:仲裁申请人针对本次鉴定的报送金额为7319425.00元。

二、鉴定依据

1.行为依据:《某仲裁委员会鉴定委托书》(2012)仲案字第225号。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 12-20 03)、 《某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04修正)、《某市城市绿化广场和新改扩建道路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等与本次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3.分析(或计算)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经过质证的证据资料(详见质证记录);2004 年、2009年某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及其配套的定额解释、相关文件,其他与本次鉴定相关的资料。

三、鉴定过程及分析

(一)鉴定过程:

1.接受仲裁委的委托,接收与工程相关的证据材料。 2. 成立工程造价鉴定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3.公司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拍照,然后转交给项目负责工程师开展实质性工作。 4.对委托人提供的工程鉴定资料进行熟悉。

5.根据收集的鉴定资料,对本工程进行初步计算工程量。

6.进行工程量上机套取初步费用,出初步鉴定意见。向争议双方提供鉴定报告初稿,告知其需在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

7.根据当事人对鉴定初稿提出的书面意见,复核工程造价计算依据、计算的准确性、适用的规范等是否正确合理,对初步鉴定报告据实进行调整,并出具正式鉴定报告。

(二)鉴定分析:

在鉴定中采用的鉴定方法为:依据建设单位和投资单位双方签订的“某道路周边绿化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书,本工程造价按2004年某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及其配套文件和《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计算。

四、鉴定意见

“某道路周边绿化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工程造价仲裁申请人申请金额为7319425.00元,经鉴定,该工程造价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可确定的造价意见:

2009年3月10日 至3月30日施工期间发生的工程费用:3805132.22元; (二)无法确定部分项目的造价意见:该部分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1. 苗木退场引起的损失费用(不含苗木死亡费用):2213494.37元;该部分金额由于仲裁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失的责任有争议,因此该部分金额应由仲裁委裁定各方的责任并进行金额的比例划分。

2.因苗木退场导致反季节栽植而引起的苗木死亡损失费用区间:207450.11~5451 18.14元。 该部分金额是参照各地在反季节期间对栽植苗木采取一定养护措施后的苗木死亡率调查情况并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做出的估算范围,仅供仲裁委参考,造成损失的责任也由仲裁委进行裁定。

以上两部分费用合计总价为:6226076.70~6563744.73元[不含下面特殊说明中第(七) 条中所述的仲裁申请人未报送的项目费用]。

五、特殊说明

(一)由于本次鉴定的工程内容已全部挖除,现场根本看不到原来的种植情况了,因此本次鉴定未进行现场查勘的程序,已种植苗木的工程量根据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收方单进行计算。

(二)关于绿化养护费用的计算:由于苗木的养护费用在2004年某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中缺项,经咨询某省造价站定额解释人员,苗木养护费用可借用2009年某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中相应定额和与之配套的文件执行。

(三)本工程人工费调整情况:套用2004年、2009年某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的部分人工费, 调整系数执行某建价发[2008]37号文和[2009]13号文。

(四)关于苗木退场引起的损失费用(包括苗木的起挖、移栽、养护和反季节栽植死亡损失费用等):当事人双方对苗木退场造成损失的原因有分歧。在送鉴资料“关于区六线道路绿化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情况说明”中,申请人在说明中的表述为:“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我公司根据建发公司指示,将已完成的90%的苗木(草坪除外)部分送至某静苑苗圃(有合同依据),剩余移栽回原苗圃,移栽工作直至7月中旬完毕,由于气温较高,刚移栽苗木再进行二次移栽对还未发根植株损伤很大,经我方施工单位苗圃三个月余的加强养护,仍有超过30%的苗木死亡。”而被申请人代表签署的意见为:“情况属实,移栽苗木死亡率及金额请相关部门核实,工程量按实计算......”根据被申请人代表的签署意见,说明苗木的退场和移栽以及反季节栽植和养护的事实是存在的,因此在鉴定中将苗木退场引起的损失费用全部计算出来,而双方的责任大小由仲裁委进行裁决(该部分费用体现为鉴定意见中第二部分的第1条)。

(五)关于苗木反季节栽植死亡率的问题:

1.由于当事人双方当时没有任何协商资料,也未对死亡苗木进行收方确认,都同意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鉴定,但事实上我单位也无法对死亡率进行准确界定,因为对于反季节栽植的苗木死亡率来说,没有任何规范规定,死亡率高低也同当时的养护手段及苗木品种有很大关系。鉴于这种特殊情况,我公司对苗木死亡率采用的鉴定方法为:参照各地在反季节期间对栽植苗木采取一定养护措施后的苗木死亡率调查情况并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对苗木死亡率这部分费用给出一个估算价格区间供仲裁委员会进行参考(该部分费用体现为鉴定意见中第二部分的第2条)。

2.我公司在估算苗木反季节栽植的死亡率时,已经扣除了在正常季节施工情况下应由施工方承担的5%的死亡率风险。

(六)关于申请人放弃部分费用的情况说明:从送鉴资料当中的BT投资建设补充协议书第二大条和第105期会议纪要的第3条反映,由于绿化方案重大调整造成的损失其实包括三部分费用, 第一部分是2009年3月10日 工程开工至2009年3月30日工程停工期间苗木的种植费用,第二部分是工程停工后已种植苗木需挖除退场造成的损失费用(包括苗木的起挖、运输、返回苗圃后二次种植及养护以及因反季节种植造成的苗木死亡费用),第三部分费用是会议纪要中提到的已进场还未栽植的苗木的退场费用。关于上述第二部分费用中的苗木退场运输费和第三部分已进场还未栽植的苗木的退场费用,在向当事人双方进行询证的过程中,申请人表示他们本次不主张这部分费用, 因此在本次鉴定中未计算该两项费用。

(七)关于申请人的报送预算书明细中未包括费用的说明:

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BT投资建设补充协议书第2页第二条中约定的内容和电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本次的鉴定范围为:2009年3月10日 至2009年3月30日的工程费用以及相关的苗木退场造成的费用损失。从鉴定范围来看,应当发生的费用还有2009年3月10日至2009年3月30日期间已种植苗木的养护费用、应该计取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施工单位规费,经计算这几项费用总金额为890 953.13元。但由于在申请人提交的预算书明细中未体现这几项费用,因此在本次鉴定意见中未计算以上费用。

附送:工程造价鉴定结算书(略)

附:关于对《某道路周边绿化BT项目工程初步鉴定意见的异议》的复函

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对我公司出具的区六线道路延伸段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的初步鉴定意见的回复已收悉,现针对贵方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在初步鉴定意见中未计算整理绿化用地费的问题。

答复:在送鉴资料中,从某审计局对后期绿化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中反映出计算了绿化用地整理的费用,考虑到本次鉴定的植物栽种范围与后期植物的栽种范围一致,可能存在重复计算,而且如果二次造坡采用的是种植土的话则不应该再计算绿地整理,因此在2012年12月24日出具的初步鉴定意见中暂未计算绿地整理费用。

2013年1月9日下午,在同仲裁当事人双方进行交流的过程中,你方代表进一步陈述的理由为:“此次整理绿化用地为第一次造坡完成后栽植苗木前的施工内容,是必须发生的;而审计局审计报告中计算的绿地整理是第二次重新造坡后发生的绿地整理,而且造坡的土方并不是采用种植土,也不是我公司施工的,两次绿地整理并不重复,应该计算”。

我公司经仔细核查审计局的审计报告,查明其内容中确实未计算造坡的土方,第一次绿地整理费用可按实进行计算。

问题二:你方提出在初步鉴定意见的预算书中“已栽植的苗木挖运回原苗圃种植费用”中未计取支撑费用(此项如不计取支撑单价则应计取人工拆除支撑费用及转运费用)。

答复:因为考虑到原来拆除的支撑材料是可以利用的,因此在这部分未计算支撑的材料费,但在预算书中是计算了支撑的人工费的(有具体定额套项),请仔细查看预算书。

某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对我公司出具的区六线道路延伸段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的初步鉴定意见的回复已收悉,现针对贵方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2009年3月10日 至3月30日期间工程费用中,与第二次施工重复的苗木是否应当计取工程费用的问题。

你方提出的意见:按(105)会议纪要要求,前期苗木品种当然应当用于再次建设中,这样才是防止损失扩大的有效措施,我们认为2009年3月10日 至3月30日期间的与第二次施工重复的苗木,不应当计取工程费用。

答复:从某审计局认可的审计报告[2012]基字第014号中的具体内容来看,后期种植的苗木品种的确有部分品种与本次鉴定的苗木品种一样,但是从后期工程的相关送鉴资料来看(主要有后期工程竣工图、后期工程审计报告等),后期种植苗木的位置与本次鉴定苗木的种植位置完全发生改变,必然会发生将原种植苗木挖除进行移位重栽的情况,因此本次鉴定计算的种植费用与后期工程的种植费用并不重复,应当计算(在本次鉴定中未计算苗木材料费)。

问题二:关于苗木退场引起的损失费用是否应当计取的问题。

你方提出的意见:根据(105)期会议纪要,2009年3月30日 下午14:00开始全部停工,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在停工期间应等待新的设计图纸,同时加强对已完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施工单位采取的起挖、栽植、转移等工作,既不符合会议纪要求,也不能防止损失的扩大,甚至还扩大了损失。施工单位所主张的退场的损失费用没有任何证据,而且不符合(105)期会议纪要要求,不应当计取。

答复:在送鉴资料“关于某区六线道路绿化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情况说明”中,申请人在说明中的表述为:“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我公司根据建发公司指示,将已完成的90%的苗木(草坪除外)部分送至某静苑苗圃(有合同依据),剩余移栽回原苗圃,移栽工作直至7月中旬完毕,由于气温较高,刚移栽苗木再进行二次移栽对还未发根植株损伤很大,经我方施工单位苗圃三个月余的加强养护,仍有超过30%的苗木死亡。”而被申请人代表签署的意见为:“情况属实,移栽苗木死亡率及金额请相关部门核实,工程量按实计算......”根据被申请人代表的签署意见,说明苗木的退场和移栽以及反季节栽植和养护的事实是存在的,因此我公司在本次鉴定中将苗木退场引起的损失费用全部计算出来,而双方的责任大小由仲裁委进行裁决。

问题三:关于10cm 以下的苗木支撑和人工换土的问题。

你方提出的意见:贵司对10cm 以内的乔木计算了树木支撑、毛竹桩、三角桩支撑和人工换土费用,在绿化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10cm 以下的苗木不会进行支撑,也没有人工换土工序。是否支撑、以何种材料支撑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人,其应当提供进行支撑和人工换土的证据,如照片、我司的书面确认文件等,但在仲裁和鉴定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10cm 以下的苗木进行了支撑和人工换土,该部分费用不应计取。

答复:计算该费用的依据如下:a.我公司查询了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规范中只规定了“乔木种植应当设置支撑”,但未对必须加设支撑的乔木规格做出规定,而在常见的施工中,胸径6cm 以上的乔木也可以加设支撑;b.在送鉴资料证据15“工程现场收方单”的附件资料中有当时苗木挖除时拍的照片资料,从照片资料可以看出现场未挖除的乔木是设置了三角支撑的:c. 在经过质证的送鉴资料中,经某审计局审定后的该工程结算报告中也反映出:胸径5cm 以上的乔木都是计算了支撑的,且胸径6cm以上的乔木栽植都计算了人工换土。该审计报告是审计局、建设单位和BT投资单位共同确认的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现场的实际情况。

由于我公司现在无法核实当时实际实施的情况,因此根据以上理由计算了胸径6cm及以上规格的乔木的支撑费用,并参照审计报告计算了乔木种植的人工换土费用(审计报告中6cm 以下的乔木未计算人工换土,我公司可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如果你方能够提供相关的规范或者能够证明其当时实际种植情况的依据,我公司可按实进行调整。

问题四:关于部分地被类植物定额套项的问题。

你方提出的意见:对地被类植物,无须按株计价,应当按照平方米计价。

答复:你方所指的地被类植物主要是针对八角金盘的种植,八角金盘设计规定的每平方米种植数量为10株,其种植间距在25cm 以上,根据《某省二Ooo年-二OO六年补充定额、定额解释、答疑、勘误汇编》资料第64页解释:“凡株距在250mm 以上或高度在600mm 以上(其中只要满足任何一个条件),成片栽植绿篱按单株计算,执行单株定额项目。”我公司在初步鉴定意见中是按照定额解释来执行的,而灌木的株数则是严格按照送鉴资料收方单中的数量进行计算。

问题五:关于假植费用是否计取的问题。

你方提出的意见:是否存在假植,举证责任在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假植,假植费用不应计取。

答复:如前面问题二中我公司的答复所述,送鉴资料“关于某区六线道路绿化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情况说明”中你方代表的签署意见已经能够证明苗木的退场移栽的事实是存在的,既然苗木从施工现场挖除,为减少损失应当将挖除的苗木进行栽植。至于苗木移回原苗圃是按种植还是假植定额进行套项,经综合考虑,按假植定额套项从费用上来说比较经济,因此在初步鉴定意见中按假植定额进行计算。我公司在初步鉴定意见中只是将该费用计算出来,至于造成该损失的责任大小由仲裁委进行判定。

问题六:关于苗木的死亡损失费用是否应该计取的问题。

你方提出的意见:1.苗木反季节栽植的死亡损失费不应该计算,原因为:1反季节栽种,是施工单位不按会议纪要求就地养护造成;2有重复利用的苗木,是不需要另行栽种的,不存在死亡率:3根据收方单,2009年4月13日 即完成已完工程量的收方,移栽工作到2009年7月,反季节栽种的责任在于施工单位;4根据《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某省绿化条例》《某市城市绿化广场和新改扩建道路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乔、灌木的存活率应当达到95%以上、强酸性土、 强碱性土及干旱地区,各类树木成活率不应低于85%。死亡的需施工方无偿补充。2.仅就初步鉴定意见中的苗木死亡损失计算问题,我司认为死亡苗木的挖除费用和种植费用不应计算。

答复:对上面第1条问题中的第1、条,如前面问题二中我公司的答复所述,送鉴资料“关于某区六线道路绿化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情况说明”中你方代表的签署意见已经能够证明苗木的退场移栽的事实是存在的,我公司在初步鉴定意见中只是将该费用计算出来,至于造成该损失的责任大小由仲裁委进行判定;第2条所述的重复栽种的问题在前面问题一中已经答复;第4条中我公司在估算死亡率时已经扣除了在正常季节施工情况下应由施方承担的5%的死亡率风险,至于你方提到的“强酸性土、强碱性土及干旱地区,各类树木成活率不应低于85%”的条款不适用于本次鉴定。

对上面第2条问题的答复:从正常逻辑来讲,苗木的死亡应该是先移栽而后死亡,因此应计算死亡苗木的移栽费用:苗木死亡后应该进行挖除,因此也应计算死亡苗木的挖除费用。

综上所述,我公司对苗木反季节栽植而造成的死亡费用仅仅是提供一个估算数据供仲裁委参考(估算原因及方式在鉴定意见书中有详细描述,此处不再赘述),而造成该损失的责任大小由仲裁委进行判定。

问题七:关于仲裁申请人提交的费用明细中未包括的一些项目的问题。

你方提出的意见: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所有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2009年3月10日至3月30日苗木的养护费用,施工单位既未在仲裁中主张,也未提交鉴定,我们认为不属于鉴定范围,不应当鉴定。

答复: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BT投资建设补充协议书第2页第二条中约定的内容和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本次的鉴定范围为:2009年3月10日 至2009年3月30日的工程费用以及相关的苗木退场造成的费用损失。从鉴定范围来看,2009年3月10日 至2009年3月30日期间已种植苗木的养护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施工单位规费等几项内容是应当包括在鉴定范围之内的,但由于在申请人提交的预算书明细中未体现这几项费用,我公司将把这几项费用所涉及的金额单独列出供仲裁委了解情况,不计入鉴定总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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