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合同解除后争议费用处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例
一、项目情况
该项目为总包单位直接发包给实际施工人的劳务合同,合同价暂定金额为975.74万元。合同约定按160元/m2固定单价承包(平方米单价固定合同),工程量按图纸尺寸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承包范围包括:周转材料、脚手架及安全防护工程、 混凝土浇筑(含二次结构)、基础处理、地下室外墙保温等施工内容。
施工至中途时,由于某种原因,总包单位单方解除的劳务合同,将劳务班组清退出场,发承包双方对已完工程的款项未达成一致。最终劳务班组(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发包人(被告)支付相应工程款、违约损失及利润为825.73万元。发包人(被告)主张已完工程金额为51.71万元。
合同约定的160元/m2固定单价为合同履行完毕,竣工验收合格的费用,但该项目施工至一部分后解除合同,无法继续履约。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基础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可计算建筑面积楼层的主体结构还未施工。
庭审中,法院未明确该项目解除合同后,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二、鉴定思路与过程简介
1.产生诉讼的背景和原因分析。
根据现有资料(监理周报、工程罚款单等),该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均未满足建设单位和监理要求。总承包单位认为由于劳务班组人员配备不足、工作能力不强、管理不规范等导致,要求协商解除劳务合同,多次谈判无果,总承包单位将劳务班组强制清退出场。合同约定过于简单(未约定解除合同后的计价原则等问题),且双方对已完工程的费用存在较大争议,导致该项目无法调解。
2.已完工程计价方法。
由于法院未认定总承包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我公司提供了三个鉴定方案,供委托人参考。
其中方案一、二分别按《鉴定规范》第5.10.7条第2、3款委托人认定承包人或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则计算;方案三按签订施工合同日期适用的定额计算该目单方造价,计算合同价与定额(单方造价)的下浮率,计算已完工程的定额费用×下浮率。最终委托人采用了方案三。
以“平方米单价”计价的结算方式,委托人认为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无法认定违约责任时,按完成比例折算固定价的原则较为普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3.不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个人,管理费、利润、规费计取方式。
本项目总包单位直接发包给个人,而个人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一旦合同无效、未明确新增项目或合同计价原则时,采用签证合同期间适用的定额,是否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呢?
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中有一部分只有施工企业才会发生,个人承包不会产生相关费用,但个人承包也将发生现场管理费用。因此,建议计取部分管理费用。
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不属于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但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定额中的利润为总包单位完成定额项目的利润。而本项目的劳务分包仅完成了定额项目的部分施工内容。是否计取,计取比列需委托人决定。
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有关权利部分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税金为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教育附加费。个人承包不会产生规费和税金。
最终,委托人计取了部分管理费和利润,未计取规费和税金。
三、体会
1.总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纠纷。
现阶段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供应商、个人班组签订的分包合同越来越多,通常这些分包合同过于简单,仅约定履行完成后合同内的计价原则,未对无法履行、解除合同、新增项目等计价原则进行约定。一日发生纠纷,一般参照签订合同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但当地发布的计价方法和标准均不是劳务分包或清包工的计价标准。因此,建议在《鉴定规范》中增加劳务分包或实际施工人产生合同纠纷后的处理思路。
2.个别项目计价方式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原则问题。
随着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形式多种多样,如个人与劳务班组、个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合同纠纷, 家庭装修(个人与装修公司)、批量家庭精装修(户主与开发商或开发商与精装修)、强制拆除的自建房工程造价等。若完全按《司法解释》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计算,将导致有些费用不符合市场水平。如家庭精装修、零星模板人工费等定额计价与市场价存在一定差异,有失公平。条款中明确“可以参照”, 可理解为双方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
《鉴定规范》第5.3.3条“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 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明确可采用市场价格进行鉴定,完善了一些定额计价不适用的情况计价思路。但市场价是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一般无)、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有待商榷,特别是现阶段国家大力提倡建筑业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的今天。如何建立一个有效、权威的行业、企业的市场价标准,既能反映真实的成本,又能满足委托人判决的要求,也希望《鉴定规范》能提供一些收集、处理、呈现市场价数据的思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