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总价包干项目未完工程的造价鉴定
采用总价包于的合同计价方式,合同约定除设计变更和签证可进行造价调整外,其他不予调整。此类合同在产生纠纷前,当事人很少注重过程中相关技术经济资料的收集,一旦发生纠纷成为未完工程,不但有计价原则争议,证据也十分欠缺。鉴定人需要在仔细分析合同和采用合法程序补充收集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实施鉴定工作。
一、案例项目情况
2011年11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某生产厂房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承包范围为桩基础、土建、安装、钢结构、幕墙门窗及精装修、室外总体道路、绿化景观、弱电、消防、土石方、室内外排水等施工内容。合同结算办法约定,合同计价为总价5430万元包干,除变更、洽商、桩基础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调整外。
合同工期为360天,进度款分四个阶段节点进行支付,即基础施工完成、主体完成、工程施工完成、质保期结束。
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固定总价按承包人投标书及最终承诺总价,除变更、洽商、桩基础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调整外的项目闭口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与总承包相关的测试、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管理费、措施费、间接费、配合费、规费、利润、税金、机械费、临时用电用水、临时设施、保险、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括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承包人采购或供应的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误工费等一切费用)。 总价已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不可缺少的所有费用在内,并满足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报价清单、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各类规范等的全部要求;由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施工部分的管理协调配合的费用已包括在总价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人收取类似费用,以后除合同明确可调整的部分外总价不得调整。
二、计价争议及鉴定
1.执行附件二《项目清单表》单价是否下浮的争议。
该合同协议书中包干价为5430万元,而合同中关于总价的组成,即附件二《项目清单表》中计算的工程造价却为5669万元。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附件二中计算的工程造价虽为5669万元,但在签订总包合同时,承包方让利,故计算已完工程造价执行合同附件二《项目清单表》价格时,应下浮。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附件二中计算的工程造价为5669万元,且有组成明细,故应按投标清单综合单价结算,不应下浮。
鉴定人意见及分析:依据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优先于合同计价清单,故应按协议书金额结算。执行合同附件二《项目清单表》计算的工程造价时应下浮至协议书中的包干总价。鉴定工作中,对于总价包干项目的未完工程,如果有附投标清单或预算的,其所附投标清单或预算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按投标清单或预算单价及实际完成工程量鉴定工程造价,但是如果投标清单或预算价格与合同协议书价格不一致的,应计算出相应的上下浮比例并予以调整;对于没有附投标清单或预算的,应按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出原合同总价包干部分的预算价,并计算出该预算价与合同协议书包干总价的上下浮比例,按此比例及实际完成工程量鉴定工程造价。
2. 借土回填清单项目是否计价的争议。
关于本工程“缺方内运”清单,合同附件二《项目清单表》中“040103003001缺方内运”清单项目,清单单价为每立方米17.2元。承包方指出,在本工程投标报价时,其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地勘资料计算出缺方内运量包干使用。而在后面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发包方提供的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后,发包方重新做了地勘勘测,承包方根据新的地勘资料计算出的缺方内运量大大超过原合同包干价的工程量。承包方提出工程量无法按合同量包千,应根据新的资料增加缺方内运量,发包方也同意此意见,但关于缺方内运量双方当事人有争议。
承包人意见:关于缺方内运量应根据新的地勘资料和竣工图计算,本工程土石方挖方用于全部回填外,仍不能达到平场的回填要求,还需在其他地方挖运土石方至本工地进行回填平场处理。虽无借土运距签证,但可根据合同附件二《项目清单表》中的投标报价清单"040103003001缺方内运”,按每立方米17.2元计算造价。
发包人意见:本工程的借土回填既无取土场确认签证,也无借土运距签证,故不应计算“缺方内运”这项内容。
鉴定人意见及分析:根据书面相关资料,本工程土石方挖方用于全部回填外,仍不能达到平场的回填要求,确需在其他地方挖运土石方至本工地进行回填平场处理。但缺方内运的来源,实际施工过程中不仅存在承包方到现场外挖运回填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施工单位接收其他施工单位弃土的情况。鉴于缺方内运施工情况的不确定性,而本工程承包人又无法提供缺方内运涉及取土场、运距的证据资料,故鉴定意见中未计算缺方内运的费用。另外,由于承包人对此意见较大, 鉴定意见经请示委托人,将“缺方内运”按承包人主张的造价单列,供委托人判案时选择使用, 减少鉴定过程中与承包人的争议。(点评:此鉴定意见鉴定人有点举棋不定,既然缺方内运是发承包人和鉴定人都认可是必然实施的工程内容,该项确定的焦点应该是内运回填的工程量,而从鉴定人表述缺方内运按承包人主张的造价单列,好像土石方内运工程量又已确定,此外,鉴定人又纠结内运运距,既然“缺方内运”是清单项目,其规定的运距是多少,承包人有无要求在此基础上再算超运距,既然“缺方内运”是发承包人都认可的事实,面对这一事实,鉴定人又以承包人无法提供取土场、运距等资料,而不计算缺方内运费用,后又以减少与承包人的争议,按承包人主张的造价单列,推给委托人选用,如此纠结,反而没了鉴定人的专业性鉴别和判断意见,失去了鉴定的意义。)
三、证据欠缺的鉴定
1.实施范围的争议。
工程造价鉴定项目的未完工程,承包人多是中途退场,对项目已完范围、现场库存材料(设备)没签证,依据现有证据资料无法实施鉴定工作。本工程部分墙体、油漆涂料、门窗的实施范围以及现场堆放材料的数量等当事人都存在争议。
鉴定人致函委托人,请委托人要求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了对该工程已实际施工范围的书面意见。鉴定人对比双方各自的施工范围书面意见后,对无争议的范围和有争议的范围进行整理归纳, 由此减少了现场勘验的工作量和难度。
现场勘验前,委托人组织了勘前会议,对争议的范围进一步进行明确,并对争议内容按分部进行归类。现场勘验时,鉴定人对无争议的实施范围也进行了核实,并要求当事人签字,预防当事人事后不予认可。
现场勘验完毕,鉴定人要求当事人双方对勘验结果予以签字确认,对有争议部分,尽量协调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要求双方签字认可。若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要求双方在签字时,对有争议的部分,写明原因,鉴定意见将此部分造价单列供委托人在判案时选择使用。
本工程现场勘验门窗范围和现场堆放材料时,门窗分包方对门窗勘验工作进行阻挠,不允许现场勘验工作,委托人派遣法警到现场予以维持秩序,完成了勘验工作。
2.石方的挖渣方式的争议。
关于本工程厂房中的基坑、基槽开挖方式,当事人双方对机械凿打方式均无异议,但对石方的挖渣方式有异议。
承包方提出采用的是人工挖渣,应按人工挖渣计价。
发包方提出采用的是机械挖渣,应按机械挖渣计价。
鉴定人意见及分析:人工挖渣和机械挖渣,是施工方法上的差异,无法通过现场勘验进行确认,发承包人也没有提供照片证明自己的主张。鉴定人又留意到,双方当事人对基坑、基槽采用机械凿打方式均无异议,而机械凿打所用机械更换机头后是可以作为挖机使用的,且采用机械挖机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鉴定人考虑到两种挖渣的方式涉及的造价差别较大,且承包人不能提供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或相关的记录证明实际采用人工挖渣,现场又有成本低、效率高的机械,所以鉴定人按照机械挖渣方式计算工程造价。
四、工程质量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鉴定
1、关于生产厂房繒坪质量争议。
发包人意见:生产厂房地坪有许多凹凸地方,地坪质量不合格,不应计算工程造价。
承包人意见:生产厂房提前交付发包人投人生产,地坪质量是合格的,应计算工程造价。
鉴定人意见及分析:关于本工程生产厂房,法院在质量判决书中明确,生产厂房地坪是原告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时就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法院判决对原告请求被告修复生产厂房地坪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鉴定人据此认为生产厂房地坪应按合格工程计算工程造价。
2.场区道路质量争议。
承包人意见:场区道路质量是合格的,只是有质量缺陷,应计算工程造价。 发包人意见:场区道路质量不合格,不应计算工程造价。
鉴定人意见及分析:经现场踏勘,厂区道路面层混凝土强度确实存在等级不足(部分已损坏) 和厚度不均匀的质量问题。另法院提供的判决书中判决承包人需对厂区道路面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足和厚度不均匀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据此,鉴定人将场区道路部分工程造价单列,请法院根据承包人修复情况进行判决。
本工程属于总价包于项目未完工程的造价鉴定,且存在部分工程未交付提前投入使用的情况, 有因总价包干合同造成的计价争议、有证据资料缺失的争议,还有工程质量涉及的造价争议。对于这些争议,鉴定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进行鉴定,保证依据合法、方法合理、程序合规及鉴定结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