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争议鉴定案例 【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造价鉴定

发布时间:2025-04-21

 计价争议鉴定案例

【案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造价鉴定,追根溯源主要就是工程量和价格的鉴定,通常计价争议鉴定,将会涉及预算定额、施工技术方案,尤其是无法直接执行合同单价或套用定额,需要调整价格或重新组价的项目,容易出现不同意见。另外,对施工过程签证的意见也常常有不同理解,如签证价格的范围及其内容,由于考虑不周,未能及时界定,往往出现计价争议。

一、项目概况

(一)合同情况

2013年3月,原告(发包人)和被告(承包人)签订《某住宅项目(一期、二期)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承包范围为住宅项目(一期、二期)所包含的土建(包括桩基、土方、降水、地下室及围护支撑)、水电安装工程等内容。合同结算办法约定,合同计价实行可调总价,按实结算,总价下浮10%(其中钢材下浮8%)。

合同工期为600日历天,其中工期分三个阶段节点考核,即±0.00完成工期为200日历天内,高层主体结顶且通过质检部门验收为400日历天内,通过质检部门竣工验收为600日历天内。

(二)合同计价主要原

1.计价依据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采用某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施工取费定额(2003)、合同签定前有效的相关文件等,人工费按信息价补差。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按相应取费类别弹性区间费率的中值计取,类别按民用一类,缩短工期增加费按照30%以内计取,税金按市区考虑,结算总价执行合同下浮优惠率。

2.工程量以竣工图纸为依据,结合经批复的施工方案以及现场勘察结果,按照2003版浙江省预算定额计算。

3.人工、材料和机械分别按合同约定的三个考核工期节点区段的信息价平均值进行调差。

二、典型争议问题理解与分析

(一)签证意见不严谨引起的价格争议

1.工程入岩桩签证单价的理解。发包人联系单签证明确,600非人岩钻孔桩成孔费综合单价为243.71元/rm3;600人岩(进入强风化1米)钻孔桩成孔费综合单价为420元/m3。原被告双方对打桩工程的签证价格存在不同理解。发包人认为,600入岩(进入强风化1米)钻孔桩成孔费420元/m3应仅指入岩部分的费用;而承包人认为,其签证价格420元/m3是按600整体钻孔桩考虑的,而不仅仅是入岩部分的成孔费为420元/m'。

鉴定人认为,发包人签证的综合单价其适用条件有歧义,双方对入岩(进人强风化1米)的钻孔桩成孔费签证单价存在不同的理解。鉴定人结合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并执行合同优惠下浮率测算,600入岩(进入强风化1米)钻孔桩成孔费整桩成孔的综合单价为439元/m3;在双方对该签证价真实表示意思仅指入岩工程量还是整桩工程量存在不同诉求的情况下,考虑按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价口径的测算结果与整桩成孔工程量相对较为接近,因此鉴定造价按照单桩整体工程量计算。

2.同一工作内容不同区域施工方案不同签证产生的争议问题。本项目地下室施工分东区和西区二阶段施工,根据提供的项目资料表明,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东区支撑破除施工方案批复意见为“现场未按方案施工”;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西区支撑破除施工方案批复意见为“取消竹篱及搭设脚手架;采用挖机站撑直接破除;缺少平面拆除顺序图,拆撑前需经监理同意方可拆撑;如涉费用,以料代工”。发包人认为,地下室围护钢筋混凝土支撑拆除清理外运费用以料代工,不应另计费用。承包人认为,应予计算地下室围护钢筋混凝土支撑的破除及其外运费用涉及金额为721.92 万元。

鉴定人认为,根据发包人对方案的签复意见,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工程计价情况,对地下室支撑拆除,支撑拆除费用计算是在计算支撑拆除外运费用基础上,扣减废料钢筋回收残值;或者测算二项费用比较后,实现“以料代工”,即不再单独计取费用。鉴定人依据方案审批意见,东区计算支撑破除及外运费用,并考虑回收钢筋费用;西区支撑破除及外运费用按“以料代工”的签复意见已明确,承包人未提供对签复有异议的书面证据资料,不再另行计算费用。

(二)签证确认程序缺陷引起的价格争议

针对屋面、地坪和地下室顶板等部位刚性保护混凝土浇筑施工,发包人提出,按联系单意见要求为自拌混凝土,承包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小票仅有8张,其混凝土数量与混凝土总量差异较大。 涉及争议金额53.58万元。承包人认为,现场实际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施工,故要求按商品混凝土价格计算。

鉴定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3.12条约定“商品混凝土的结算方式按定额站的文件执行,按发包人确定的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范围进行决算(局部构件如栏板、构造柱、过梁、圈梁一次性浇筑体积在5m3以下混凝土构件、细石混凝土找平层等经确认实际没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部位均不能按商品混凝土结算,泵送部位以发包人签证为准”。

本案鉴定过程中,双方对局部构件实际是否采用商品混凝土未提供书面签证资料,而按照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某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规定,“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第八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确定投资规模和工程造价。”因此,鉴定人认为,在没有取得按合同约定需要确认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没有使用商品混凝土部位的相关依据情况下,遵照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本案争议范围内的混凝土按照商品混凝土计算较为合理。

(三)实际施工与定额不同产生的组价争议

1. 地下室防霉涂料单价换算问题。地下室墙面及顶面施工技术核定单及图纸会审明确防霉涂料为二遍。

发包人认为,按照二遍考虑,调整定额相应的消耗量。承包人认为,设计要求的二遍应理解为一遍涂刷二道,二遍四道。实际施工防霉涂料至少三道成活。承包人诉求按照预算定额三遍标准计价,并不扣减遍数,涉及争议金额203.67万元。

鉴定人认为,设计施工图纸要求按二遍施工,承包人提出的一遍二道做法应理解为施工工艺标准,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某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规定,涂料的遍数是与设计图纸要求遍数是一致的,因此,鉴定人认为,防霉涂料按二遍调整预算定额相应的消耗量予以计算价格较为合理。

2.外加剂单价换算问题。根据承包人提出的联系函规定,外加剂SY-K按混凝土胶凝材料的8%的要求掺人。涉及争议金额150万元。

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说明,设计要求掺入膨胀剂时,应按掺入量等量扣减相应混凝土配合比定额中的水泥用量。故应按定额说明等比例扣减水泥用量的费用。承包人认为,一是定额要求扣减是因为内掺型材料减少了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的用量,设计要求掺加的为外掺型添加剂,承包人同时提供了混凝土配比单,水泥等胶凝型用量没有减少。二是外掺型SY-K材料为发包人单独签证价格,价格已综合考虑了材料的消耗量及定额的各种扣减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已签证的按签证价计入,不应在签证价格上额外扣除其他费用。

鉴定人认为,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某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规定,设计要求掺用膨胀剂时,应按掺人量等量减扣相应混凝土配合比定额中的水泥用量。而外加剂签证价格也未明确表示包含了各种扣减因素。因此,鉴定人认为,虽然实际施工混凝土配合比中添加剂掺入量与水泥减少量可能存在不一致,但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应按等量外加剂掺入量扣减混凝中的水泥用量。

(四)垂直运输费争议问题

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升降机施工方案和塔吊作业施工方案,采用较大功率的相应机械。施工时,发包人签署的批复意见为“费用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而承包人要求按施工方案计算,涉及争议金额632.6万元。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3.9条约定,施工阶段的各项方案、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定额有涉及的,按定额规定计算;预算定额没有涉及的或定额与实际相差较大的,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并经发包人同意后予以签证结算。

鉴定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及施工方案审批签复意见,同时,在施工中,双方未就方案涉及的实际垂直运输费与定额垂直运输费差异较大问题,未在施工方案报批同时提出费用增加申请, 也即双方未进行协商。鉴定人认为,本案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计算垂直运输费比较合理。

三、体会

虽然预算定额计价法在合同中约定了计价的定额标准,但是许多与施工方案相关的费用,如垂直运输费,不同的施工方案,会有不同的费用结果,需要发包人事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比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避免施工方案的不经济,这也是往往合同未作具体约定,或即使合同约定,但是实际发包人及其监理工程师疏于专业审查,未及时进行费用成本测算分析,致使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生争议。另外,按实算的预算定额计价法,大量增加了工程签证,包括工程量和费用(价格)方面的签证,往往由于签证的专业性不足而存在瑕疵,如支撑拆除外运、打桩工程等,实际与定额计价存在差距的项目,双方未明确计价约定,而发生争议。

鉴定人依据有效的项目资料,对造价鉴定遵循有约定从约定原则,无约定按规定原则,以合同约定的预算定额为标准,符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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