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已完项目工程结算争议鉴定

发布时间:2025-04-21

【案例二】已完项目工程结算争议鉴定

(一)项目情况

本案例为住宅楼项目,发包人(被告)经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与承包人(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约定如下:某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按施工图及设计变更计算,一般工程类别二类取费;价差按合同约定工期期间前80%月份的某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调整, 合同施工时间为2013年3月 至2014年3月;按3%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

2013年原被告双方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下:某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按施工图及设计变更计算,工程类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取费;价差按施工工期某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算术平均价调整,施工时间为2013年3月 至2015年6月;材料价格按各栋施工时间平均信息价计算;甲方定价材料需上浮8%进行调整,按6%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项目按结算总价税前下浮5%,商品混凝土不做下浮。

项目竣工后,承包人要求按照已经备案的合同支付已完工程和停工损失费用,发包人提出应该按补充协议计算已完工程费用,需要扣除未按图施工费用,部分施工界面划分不清晰,部分签证资料手续不完整等理由,拒绝工程价款的确认。最终承包人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停工损失及利润89 04.18万元。

(二)鉴定过程简介

1.经现场勘察时原、被告方共同确认:(a)分包工程总配合费计费基数为19149925元(不含1"、2、3楼内粉刷);(b)变形缝材料为铝板,厚度为1.7mm;(c)10"~15”多层洋房负一层阳台未做防水;(d)16”楼屋面陶粒混凝土实际用量只有总量的75%,总量按图纸计算;(e)空调板顶面由承包人施工(f)10*~15”楼入户花园墙面粉刷以柱中为施工分割线;(g)10"~16楼不存在混凝土构造柱,1*-4楼混凝土构造柱按图计算。

2.鉴定人按如下几点出具报告:((a)土方类别按三类土,土方施工采用人机配合施工,余土装载机场内150m转运,没有外运,场地原始标高参照工程施工联系单(建施-01),开挖深度按图纸计算;因原告方与被告方均提供有关10"、12"、14*、16”土方超深开挖联系单且无法辨明联系单真伪,鉴定报告中按各自叙述的方案分别计算造价,以便法院判决时选用;(b)项目按九夹板模板、钢管支架,脚手架为钢管考虑;(c)砌体按页岩多孔砖计算,材料价格为780元/千块; (d)对拉螺杆按12直径,间距500mmn,重复使用4次考虑;(e)商品混凝土按碎石混凝土考虑;(f)塔式起重机按4台计算,施工电梯按4台计算,塔式起重机以及施工电梯基础按提供资料计算;(g)人工按规定调整。

3.承包人于2013年3月20日出具工程施工联系单(建施-07),联系单中描述为“10、 12"、14、16主楼及车库,因基础较深,无场地堆土方,挖土方为80元/m3,回填45元/m3(列入工程直接费)”,监理单位于2013年5月3日签字并盖章,建设单位代表只有签字并无盖章以及签收时间,因现有资料无法推翻合同以及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因此鉴定人暂按联系单的费用与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规范计算的费用分别计算造价,交法院判定;

1根据工程施工联系单(建施-07)“10、12、14、16”主楼及车库”中的单价,施工组织设计第30页有关土方开挖为机械大开挖,计算土方造价(含税)为:4506407.67元。

该工程单上约定的单价与合同、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相比分别增加费用如下: 按照备案合同,采用大开挖计价方式增加2682524.13元;

按照备案合同,采用定额规定的基槽、基坑开挖方式增加2695666.43元。 按照补充合同,采用大开挖计价方式增加2764888.47元;

按照补充合同,采用定额规定的基槽、基坑开挖方式增加2828149.69元。

4.承包人于2013年3月20日出具工程施工联系单(建施-06),联系单中描述为“10*、 12”、14"、16主楼及车库,因基础较深,场地小,柱子深,土方大开挖施工难度大,挖机进行三次搬土(-5.3工作量),增加人工费200元/m2,人工费列入直接费”,监理单位于2013年5月3日签字并盖章,建设单位代表只有签字并无盖章以及签收时间,所涉及的造价为2686368.80元。 该联系单是否与2013年3月20日出具工程施联系单(建施-07)存在冲突,请法院给予判别。

5.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第30页有关土方开挖的方式,按照机械大开挖进行计算,被告方提出异议,但因无具体资料支持,鉴定按机械大开挖计算造价,并根据被告方提出的开挖方式单独计算出造价,并暂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进入总价:

1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第30页有关土方开挖为机械大开挖,按照约定的定额规范计算,计算土方造价为:

按照备案合同为:3993997.49元; 按照补充合同为:3790281.94元。

2按照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基础土石方分别按照基坑、基槽开挖方式计算,计算土方造价为: 按照备案合同为:2870949.92元;

按照补充合同为:2674533.92元。

6.承包人于2013年3月20日出具工程施工联系单(建施-09),联系单中描述为"16*楼图纸修改,3楼与4"楼增加夹层,人工按建筑面积增加300元/m2,人工费列入直接费”,监理单位于2013年5月3日签字并盖章,建设单位代表只有签字并无盖章以及签收时间,所涉及的造价为678374.8元。

7.承包人出具工程施工联系单(建施-02、建施-10、建施-39、建施-19),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均以签字盖章并回复,承包人要求索赔上述联系单出具时间与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时间之间的停工损失,因上述联系事由与停工损失费用无关联,鉴定认为上述资料不具备计算停工损失条件,此项造价未计算。

8.有关水电安装工程鉴定说明:

1高层进户电线图纸为电表箱都在1层门厅安装,现场电表箱为分层安装,施工单位陈述为按图纸施工安装后,建设单位自行修改为现在的状况。鉴定暂按现场实际状况计算进户线金额为101263.83元,如按图纸计算进户线金额为276200.97元,相差174937.14元。

2高层屋顶避雷网安装,现场为有铝合金栏杆处未安装,施工单位陈述为按图纸施工安装后, 装铝合金栏杆时建设单位自行拆除。鉴定暂按现场实际状况计算屋顶避雷网金额为170 05.02元, 如按图纸计算屋顶避雷网金额为340 10.04 元,相差17005.02元。

3高层电梯备用电源电缆,现场为从电梯电表箱引接,施工单位陈述为按现场签证单07号施工安装后(电梯备用电源电缆电源从发电机房引接),建设单位自行改变或被盗。鉴定暂按现场签证单07号计算金额为55 16.18元,如按现场电梯电表箱引接计算金额为2142.9元,相差3373.22元。

4甲供材料保管费因无甲供材料金额和保管费费率,鉴定暂按信息价及市场价计算甲供材料金额,按甲供材料金额1%的费率计算保管费为11500元,0.11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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