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川成都建筑工程房地产家居装饰装修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3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家居装饰装修纠纷

原告:成都xx装潢公司;法人代表:李某;

委托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重庆xx楼酒店;

【案情】2010年4月14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饭店装饰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开工日期是2010年5月日,工期60天,工程价款暂定180万,结算为最终工程总价款,并与发店开业6个月后付清。

协议还约定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材料、施工方案和平面效果图须经甲方确认并签字方可施工;隐蔽工程未经甲方确认的不计入工程量。合同签订后,原告及组织人员施工。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89万元。

工程竣工交付后,同年7月28日投入使用。后双方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0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因被告不认可原告的工程结算价款,法院遂委托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鉴定,工程造价总额为206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装饰工程,被告应当支付工程价款。

双方当事人因结算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因双方订立合同协议中卫队工程实行固定价,且施工中存在工程变更等情况,故应依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经鉴定,工程造价总额为206万元,被告以支付89万元,尚欠117万元,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17万元。

【分析】家居装饰装修合同与装饰装修合同的主要区别是:家居装饰装修合同的发包人是家庭住房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合同标的通常是家庭居室;二装饰装修合同的发包人是建设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建筑物。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协议书指向的标的物是鸿福楼酒店这个经营体,并非家庭装饰,故原、被告之间系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因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应按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在原告所承建的装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被告理应支付剩余工程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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