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浙江无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0-06-23

【案例】无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

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监管的一种行政手段,主要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或者承包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或者施工条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64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处以罚款。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对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均秋雨行政管理性规范。《施工合同解释》种关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也无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从最高人民法院在《施工合同解释》发布时答记者问中关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有额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的司法精神看,对无开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情】原告: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金某某;

2014年6月2日,被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规划及用地审批后与原告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公司扩建额工程通过招标投标发包给原告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

合同签订后,原计划准备领取施工许可证,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按时办理。后原告在被告的强烈要求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工施工。

之后,原告虽然遭建设部门处以罚款,但也未再补办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因被告资金周转不过来导致工程款无法如期支付。

协商不成,原告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60万元,并承担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110万元,共计970万元。

庭审中,被告以工程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属于施工合同无效进行抗辩,主张不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110万元。

本建筑律师认为: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施工合同无效情形,被告辩称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支持了本建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0万元,共计9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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