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苏名为建设工程分包实为工程转包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3

【案例】江苏名为建设工程分包实为工程转包 北京建筑律师

【案情】2010年6月,被告建筑公司承包被告康城公司两个纺织车间工程。建筑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便将两个车间分别夏某和魏某两个工程队,自己收取管理费,不参加管理。竣工验收后,因拖欠工程款,夏、魏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578万元。(曹敏律师)。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并未进行管理,名为分包实为转包无效。验收合格,请求按分包合同约定价款结算应与支持。建设单位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超过原告诉讼数额,故应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78万元,建设单位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施工合同是指未经发包人同意,原合同承包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分包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承包人的;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转承包人是指与转包人签订转包合同,承接并承包转包人转让出来的全部工程或肢解出来的部分工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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