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实际施工人提出异议,主张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处理

发布时间:2025-06-11

实际施工人提出异议,主张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处理

关键词

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附录:执行信箱

问:实际施工人提出异议,主张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处理?

答: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承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准备处置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时,经常会碰到实际施工人主张对该不动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首先,关于何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不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原《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一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概念。该解释在多个条文中涉及“实际施工人”,相关理解适用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 具体实施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如转承包方、违法分包的承包方、不具有建筑资质的承包方等,但在不同条文、不同语境下,“实际施工人”的内涵略有差异,也存在一定争议。之后,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以下简称原《建设工程解释(二)》]以及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解释(一)》],均继续使用“实际施工人”概念,概念内涵与原《建设工程解释(一)》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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