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天津超越、借资签订施工合同无效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3

【案例】天津超越、借资签订施工合同无效 北京建筑律师

原告:天津xx建筑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天津xx机械公司;

【案情】2005年6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自己的职工食堂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同年12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拖延工程尾款1126万元,催告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1126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施工,违法了法律的关于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的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工程质量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人民币1126万元。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纠纷,借资人有工程款的请求权,是法定权利,请求工程款的权利属于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提出按时结算法院不支持。承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按时或者按约定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付工程,但其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对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承包人仅以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应依承包人的起诉确定被告。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经过招投标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主张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或承包人对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有重大误解的,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法52;解释1、2;证据规则2;个人合伙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出资实施工程建设,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庭审结束前未取得立项、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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