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规定检索(原文+要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编通用)1.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矿山建设属于土木工程类建设工程,适用本条 2. 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3. 第七百九十三条(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4. 第八百零七条(价款优先受偿)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矿山工程资质强适用)1. 第十三条(资质强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矿山工程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无资质合同无效)2. 第二十九条(分包规则)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特有审批)1. 第三条(矿业权法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2. 第十九条(矿山建设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强制)第四十九条(安全资质强制)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1. 第一条(合同无效情形,矿山核心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 第三条(规划审批影响效力)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矿山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批复等,缺一可能影响合同效力)3. 第十四条(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4.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追责)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六、《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矿山专项)1. 第六条(承包资质)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证缺一不可:营业执照+矿山资质+安许,否则合同无效)2. 第七条(禁止转包/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的外包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七、管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矿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八、实务核心裁判要点(矿山特有)1. 资质要求极严 矿山工程(含井巷、露天、尾矿库等)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资质/挂靠/超越资质,合同绝对无效。2. 审批缺一不可 发包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批复、用地规划许可等,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起诉前补证可补救 。3. 质量责任终身 矿山主体结构(井巷、边坡、尾矿库)质量,承包人终身负责;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认可质量,仅地基/主体除外。4. 安全责任连带 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资质/安许仍发包,对安全事故、质量缺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 无效结算规则 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含安全、质量、环保),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无权主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