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辽宁铁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3

原告:辽宁铁岭xx建筑公司;被告:辽宁鞍山xx木制公司;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09年6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厂房工程包工包料(大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600万元,开竣工时间2009年7月1日-2010年3月1日,按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全部结清。施工过程中因天气下雨原因竣工延期19天。竣工结算时,被告要求原告承担预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并从工程尾款中扣除。因合同中未约定这种雨天工期可以顺延,故原告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对违约责任无约定,被告又拖延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尾款120万元。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着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对逾期竣工事实没有异议,只是违约金没有规定,故被告只能主张按损失计算违约责任。因被告没有提供损失的充分证据,法院酌情判决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650元/天,从工程尾款120万元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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