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涉工程为矿山建设工程,依法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矿山专业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欠缺法定要件的案涉合同依法无效。
2. 无论合同效力如何,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合格是主张工程价款的法定前提;案涉工程已完工并实际投入使用,依法应视为验收合格。
3. 工期延误、工程变更、停工窝工等情形,如系甲方手续不全、审批滞后、现场协调不力、欠付进度款导致,责任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4. 违法发包、选任无资质主体施工,发包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分担相应损失。
5. 利息、违约金、停工损失等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该项主张依法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