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5辑(总第111辑)
审判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6年11月18日
案号:(2016)辽01 民终8598号
裁判要旨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附条件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因发包人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工程价款,所附加的条款客观上使得承包人欲实现其债权完全取决于发包人是否积极促进第三人的行为,实质是由发包人自主决定是否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故上述约定因加重了承包人所承担的风险,违背了诚信的原则,而应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