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 如果发包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就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其应当履行验收或者组织验收义务之日为付款条件成就之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2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实际上也是对发包人及时履行验收义务的一个强调和约定。
发包人仅提出抗辩、未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应告知其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除了达到合格标准之外,还必须符合特别约定的质量条件才能通过验收并办理竣工结算,该特别约定应予尊重。如果合同约定工程若在合格基础上达到更高等级的质量标准,则发包人额外给予质量奖励,那么达到更高标准只能作为奖励的对价,而不应作为竣工结算的条件。
广厦公司与南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南洲公司与广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 了备案。其后,因设计变更,双方又签订了三份补充江苏高院(2015)苏民协议书,三份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其他条款不变,仍终字第365号广厦公司与南洲公司建设工程施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南洲公司与广厦公司财务人
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员经核对后,形成印湖山庄项目收工程款明细。在明细上双方确认截止日期,南洲公司以各种方式支付的款项为53,583,759.05 元。因剩余工程款纠纷,广厦公司诉至法院。南洲公司抗辩认为,广厦公司迟延竣工,施工质量也存在缺陷,南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应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
裁判规则:南洲公司主张广厦公司逾期竣工且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其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故不应计算其逾期付款的利息。然其提起的追究广厦公司途期竣工及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的违约之诉,均尚未审结,尚无定论;即使其胜诉, 则广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时,既是弥补其违约情形之时,从而也是南洲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不复存在之时。因此,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涉案工程的欠款应计算相应的利息。
林立公司与永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永泰公司与林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林立公司将“时代锦园”工程发包给永泰公司总承包施工。根据永泰公司竣工验收报告,林立公司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勘察建设等相关单位对“时代锦园”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于次日出具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结论为验收合格。林立公司接收永泰公司送交的时代锦园i、ii段的竣工决算资料,并注明未收到竣工图。 因工程款支付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其中对工程款的计价依据产生较大争议。
典型案例27 最高院(2014)民提字! 第32号林立公司与永泰: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永泰公司虽然向林立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但林立公司收到该结算资料后明确注明未收到竣工图,且在此后的28天内亦已函告永泰公司竣工结算资料存在缺陷致使不能结算,永泰公司未作函复,亦未及时补充相关资料并修正存在的问题。因此,林立公司收到永泰公司送交的竣工决算资料后作出了答复,由于资料存缺陷没有审核同意永泰公司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文件,本案情形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永泰公司请求以其自行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文件作为确定讼争工程价款的依据,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