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纠纷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要求工期顺延的资料; (1)开工报告,竣工报告。(2)顺延工期的签证。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予签证。现在的普遍问题是发包人不给施工单位签证怎么办?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要求顺延工期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3)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证明。(4)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5)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6)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证明;(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证明。(8)不可抗力的证明。(9)业主另行分包项目未按时完工影响施工方按期竣工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案情】原告:四川xx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唐某某;代理人:曹敏律师; 被告:重庆xx工厂;法人代表:季某某; 2008年1月15日,被告重年8月30日工程竣工后结清。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资金紧张,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停工2个月时间。进过与被告交涉,被告同意工期顺延。在工期顺延期间发生雷电击中塔吊,造成工人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300多万元。工程结算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被告以雷电是不可预见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00万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结清工程款,现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原因致使工程停工2个月,施工工期顺延2个月。在工期顺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免除被告的相应责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00万元,并承担原告因雷电造成损失30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合同法》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雷电的不可抗力事件。该事件是发生在被告原因造成工期停工工期顺延期间,致使工期延后2个月。如果没有被告工期延误违约事件,原告可以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履行完工程,避开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现原告在工期顺延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雷电事件造成损失与被告导致工期停工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不能免除被告的相应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及赔偿因雷电造成的损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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