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 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合同法》第279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延期竣工纠纷的诉讼生效问题;从实际施工之日开始。发包人因承包人逾期竣工而同意先行接受已完工工程的,承包人只承担未完部分工程逾期的违约责任。
原告:吉林省xx建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董事长;被告:吉林省xx房地产公司; 法人代表:于某某,董事长;被告:吉林省xx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董事长;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中国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工程建设二十年,国家注册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代理全国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疑难案件,咨询电话微信:15801061959;QQ邮箱:1975762008@qq.com【案情】2015年3月2日,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被告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公司承建吉林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工程。工程范围:土建、水电;工程价款:5090万元;工程质量:合格;工期:从2015年3月2日开工至2016年9月8日竣工;违约责任:一方违约支付人民币元100万元;其他条款:协商处理。工程纠纷处理方法:协商处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相应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公司又把工程转包给了吉林省xx建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