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包人拖延工程验收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发包人拖延工程验收纠纷 原告:辽宁辽阳xx建筑公司;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内蒙古通辽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情】2009年5月6日,被告内蒙古通辽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原告辽宁辽阳xx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其别墅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后,2010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因资金问题拖延验收,原告催告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合同尾款253万元,并自2010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庭审中,被告以工程未验收不存在逾期付款进行抗辩,。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被告应支付工程尾款。竣工日期应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2010年1月3日为竣工日期。判决被告支付尾款253万元,并自2010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工程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案例】工程量变更及质量纠纷》,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合同履行终止,质量合格可以共同委托鉴定,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鉴定确定已完的工程量。“烂尾楼”质量合格可以共同委托鉴定,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鉴定确定已完的工程量。2010年5月,被告将厂房发包给建筑公司施工,约定价款510万。施工期间发现古墓,无奈停工,终止合同履行。但对已完工程量及价款达不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申请法院鉴定,结论质量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计价方法及标准,并结合合同总价境况,经鉴定已经建成工程量的造价为65.3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中止履行,根据《合同法》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原告有权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工程量进行清算。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35万元。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遗留问题通知书不是质量不合格的依据,因为质量问题遗留通知书是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需要整改的问题。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工期以不提前定额工期25%为限。 但是笔者代理广南宁的工程纠纷案件中,建设单位以不合理的工期发包工程,最后引起质量纠纷,所以说合理工期不能随意压缩。 合同工期确定;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专业律师懂工期纠纷,能为您进行工程预结算;当您为建筑纠纷烦恼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主张多少,对方也不知应开给对方多少。因此,当您涉及建筑工程纠纷时,首先要确定自己应得到的权利,或者应尽的义务,必须先算进行自己方面的结算,但是,不是任何人都能算的准确的,会丢很多项的。曹律师能为您进行工程预结算;专业律师能为您不用诉讼方法解决工程纠纷;大家知道,一旦进入诉讼阶段,会牵涉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费时,因此,非诉讼方式是当事人首先的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方法,建筑律师曹敏律师用谈判的方法,使对方看到,不及时解决纠纷将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局面;用律师函的方法使。为您解决久拖不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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