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房地产土地征收拆迁相关问题解答一
强制申请书中没有提到依据《行政诉讼法》66条进行申请,xx法院为什么说依据了?
市法院行政裁定书违法行为如下:
1、xx检察院答复函(xxx、xxx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玩忽职守行为);
2、明知被拆迁人是企业,却故意枉法不认定是否是企业,硬是把内蒙古xxx有限公司变成了个人xxx,使企业应得到的补偿变成了个人的补偿,竟然把主体都能搞错,,,,;
3、故意违背《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4号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三)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故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327号,“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不得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又不履既不起诉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
市法院没有按司法解释规定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没有严把立案关、审查关,没有依法审查原则,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明知补偿安置不到位;明知当事人不履既不起诉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没有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没有进行说理的情况下,笼统地认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就枉法地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是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况且呼伦贝尔检察院答复函已经认定有枉法裁判行为。
2013年4月13日,执行xx号裁定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2011]327号,“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不得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在被告补偿安置没有到位的情况下,xx法院作出的裁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错误的。况且《土地法条例》45条规定应当由法院亲自执行,因此被告执行强拆程序也是违法的。
拆迁补偿过程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漏项、催告、听证、决定书、依据等;执行xx号裁定违法;野蛮暴力强拆更是违法,,,,
物品没有损坏;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情况下;在没有法律授权情况下(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在超出9号裁定范围(裁定只是交出土地)的情况下,违法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扣押原告的财产是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