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房地产土地征收拆迁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0-06-25

建筑工程房地产土地征收拆迁相关问题解答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五),2015适用解释十一条(二),对征收、征用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案件,被告应当陈述与接受当事人询问;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3、是使用权人,应当得到相应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法》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已经得到部分补偿款,没有证据证明等于原告放弃了其他权利,更没有法律依据支持被告的主张。

5、不签协议,不给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五),2015适用解释十一条(二),对征收、征用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6、枉法裁定与案子有关;

xx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企业认定个人、漏项;程序违法,没有给被被征收人提供答辩的机会,剥夺了,,,程序合法权益;

a、二法官在本案的审理中枉法,已被xx检察院认定;

b、根据《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法院执行,裁定政府执行强拆没有法律依据;

c、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的规定进行裁定,却枉法地采用集体土地的标准进行裁定;

e、强制申请书由土地局提出,为什么法院委托政府实施?为什么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委托政府实施拆迁(裁定适用国土就是对申请书适用集体的否定,既然都否定了,就不能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而不是依据《土地法条例》45条规定由法院亲自执行?

为什么计算补偿标准不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进行(审理集体拆迁城市规划区按国有土地标准)?

《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达不成协议不影响实施,已被,说明土地局适用法律错误第四十五天规定,不能裁定让政府实施拆迁,只能由法院执行,不能擅自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委托政府,是适用法律错误
此致,xxx中级法院,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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