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纠纷请中国建筑律师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未欠付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工程款,故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判决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人民币980万元。工程质量鉴定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关系。
实践中,对是否准许司法鉴定存在争议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如果发包人提出异议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减少工程价款,对其要求鉴定一般不应准许。原因在于工程竣工验收通常都是由发包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各质量责任主体,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书面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合格是认可的,故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人有权诉请工程价款。承包人在诉讼中提供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适用标准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