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北保定建筑工程固定价款鉴定纠纷/司法鉴定终止/司法鉴定期限/造价鉴定依据 /对司法鉴定进行补充/建设工程纠纷需要鉴定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0-06-25

原告:河北保定xx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曹敏,北京新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河北保定xx开发公司;

【案情】2015年4月,被告建设发包单位与原告施工承包单位鉴定施工合同,固定价款为1380万。竣工合格后被告认为原告施工工程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程度,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1380万,被告要求对工程总价进行司法鉴定。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固定价款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支付工程款1380万元。

【分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2条: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款结算的,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施工合同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司法鉴定复核;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司法鉴定终止:(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期限;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造价鉴定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对司法鉴定进行补充;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纠纷需要鉴定的情况如下; 1、发包人认为已经竣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争议的;2、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承发包双方对已经完成的质量是否合格及造价多少有争议的;4、认为对方对质量不合格,否认己方责任的;5、发包方擅自使用,又以地基或主体出现质量问题有争议的;6、因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对该部分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7、竣工验收不合格,返修后是否合格有争议的;8、约定可变价款,工程造价不能协商一致的;9、停工、窝工、返工、延误或人工费、机械费约定不明并不能协商一致的;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