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诉前双方共同选择鉴定纠纷;原告:浙江宁波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郝xx;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浙江台州xx机械工程公司;法人:丁xx;
【案情】2013年3月2日,被告浙江台州xx机械工程公司与原告浙江宁波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金工车间工程包工包料(大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暂定为1300万元。2014年4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因原、被告为工程造价问题产生争议,后达成共同选择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工程总造价为1480万元。鉴定报告发放后,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尾款。原告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根据鉴定结论扣除已经支付工程款860万元,再支付620万元。庭审中,被告认为鉴定结构的人员与原告关系密切,该鉴定结果偏向原告,要求法院重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如果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当按着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事人双方诉前共同选择并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因该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结论应予以采信。
被告主张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与原告关系密切,可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问题,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而被告又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
【判决】最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尾款人民币620万元。
【评析】当事人产生纠纷后,往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划分及工期、质量违约责任和工程款,因此即使工程司法鉴定对当事人来讲是非常关键的问题。目前,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方面很不规范。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司法鉴定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大部分人都认为只要是鉴定意见就应该认可,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对鉴定意见神乎其神,鉴定机构违法鉴定高发,鉴定时间任意延长,随意决定鉴定程序,随意进行现场勘查,随意取舍鉴定材料。
由于法院怕干涉鉴定嫌疑或者有枉法裁判行为,对鉴定机构的行为不闻不问,导致鉴定机构控制整个案件裁判结果的走向,以鉴代审,鉴定材料不质证,只是走过程的答疑,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当事人不能有驾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的能力,因此就要聘请律师帮助处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工程鉴定是解决工程纠纷的关键,聘请律师、特别是聘请懂工程律师帮助解决鉴定问题是关键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