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的情况有 1、增加新的鉴定要求;2、有遗漏的鉴定事项;3、补充了新的鉴定资料的;4、其他情况。建设工程鉴定需要的材料,应当先经过法院质证、认定,不能直接由鉴定机构先接收。发包人认为已经竣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及该部分质量变化有异议,不能协商一致,可申请鉴定。
停工、窝工、返工损失协商不一致,可以申请鉴定。鉴定报告只是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的证据之一,不能把鉴定报告当做案件事实本身。对鉴定材料及鉴定报告都要进行质证,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的认定必须由法官来判断,不能又鉴定人来判断,更不能一鉴定意见代替质证过程。当事人不配合工程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属于司法裁量范围,不是司法鉴定范围,没有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不能介入。
当事人对固定价款以外部分有异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可申请鉴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不受时间的限制。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有争议,可以鉴定。当事人如果只是对签证部分有争议的,仅对签证部分进行鉴定,无须对全部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结算工程款的,尽可能减少次数,缩小鉴定范围。能不通过鉴定即可结算工程款的,则不作鉴定;一审已委托鉴定二审一般不予准许,除非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规则27条情形。
一审未申请鉴定,二审申请鉴定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双方均同意。诉前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诉中又重新鉴定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的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以及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的,不应再就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仅对部分或者单项工程的质量有疑义,没有必要对整体工程进行鉴定。双方达成结算协议,又申请鉴定的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明结算协议有重大遗漏。
发包人对承包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有异议,又不申请鉴定,发包人承担举证不能法律不利后果。 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后,又对基础或者主体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要注意,鉴定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缴纳鉴定费,可能导致工程造价鉴定终止。
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二审如果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期间不予鉴定。
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再审申请人再审期间申请鉴定、勘查; 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诉至法院,但工程价款不能确定,又不申请鉴定,承包人承担举证不能法律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