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谈工程造价鉴定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0-06-25

建设工程工程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对延误竣工日期、各方责任及损失进行鉴定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最佳办法。工程质量纠纷是是否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不能通过合同等书面材料认定,对工程质量缺陷及修复方案和费只有进行鉴定,才能分清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更的情况比比皆是,工程量变更的多少,是否应当增减往往是纠纷的主要原因,对工程量鉴定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主要方法之一。

工程造价是承发包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争议的焦点问题。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经常发生,对工程造价的的确定显得十分重要,在达不成协议情况下,只能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签证是工程结算的关键问题,纠纷一直不断,协商不能只好对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及签名印鉴进行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资料、合同约定理解存在争议确定权属于审判权,应当由法院进行,不能由鉴定机构代替进行,不能以鉴代审。 申请鉴定是双刃剑,要考虑好对自己是否有不利一面。双方对鉴定审价报告签字后一般无权纠正,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表示自愿接受。除非有撤销的情况。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工程款,发包人有异议,承包人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据,可以鉴定。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双方对工程质量合格的事实已经确认,申请鉴定不予支持。工程司法鉴定材料的证据的效力由法院来认定 ,不能由鉴定机构来行使法院的质证、认证权利。《证据规则》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违反应当重新进行工程鉴定。鉴定意见超出当事人约定范围,违反鉴定规范,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法院不能全盘照搬鉴定意见,因为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法院应当按照《证据规则》66条,审判人员对案件全部证据,应当从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规定进行认证,不能一味地照搬。不能以鉴代审。工程结算纠纷时,签证没有被鉴定机构采纳,但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签证不需要鉴定确认。因为鉴定意见不是唯一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唯一依据,不能以鉴代审。

申请鉴定是举证责任: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不能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材料,致使对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的,应对承担举证法律责任。不及时请求鉴定避免举证不能的风险:在举证期限内及时请求鉴定,预交鉴定费,提供相关材料,避免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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