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鉴定疑难问题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6

施工合同一方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另一方不同意的,双方进行鉴定由承办法官决定原则上只要承办法官认为有鉴定必要,都应当进行鉴定 不以当事人一致同意为条件。对于对方当事人情绪继东、坚决不同意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好当事人的釋明工作。

当事人对工程结算方式有约定有争议时,由承办法官审查确认鉴定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工程证据的结算方式产生争议,鉴定人应当将该争议提交承办法官进行审查,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质证后将这部分资料交给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确认最终的工程造价结算方式。鉴定人不得根据自己的想法、认知自行确定工程造价结算方式。

工程评估报告问题如下:1,成本价评估法不能代表工程的实际价值;2,本评估报告采用的重置价值(价格)不具体,不明确,依据不充分;3,评估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相关规定;4,评估报告承认只代表主体结构部分,不能代表整个工程的总的价值,承认没有考虑其他部分如土地、地基基础、装修、安装、利润及其他的价值部分。综上,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评价整个工程价值的依据。要求:重新申请评估。

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 ,司法鉴定成为影响审判效率的首要因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材料通常较为复杂 ,且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众多专业性问题,导致建设工程案件往往需要经过多次庭审才能查清事实。

并且 ,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工程价款的确定、工程质量的鉴定、修复方案的选择、修复费用的确定等专业性问题,均须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从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材料的提交与质证、现场勘察、鉴定意见的质证与修正、到鉴定意见的最终出台,需要很长的时间。

北京建筑律师谈关于对鉴定报告的质证,对于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意见初稿,承办法官首先审查是否符合鉴定目的、鉴定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后再向当事人双方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就鉴定初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由鉴定人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鉴定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出具正式报告。

正式鉴定报告出具后,人民法院原则上通过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原则上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鉴定人的答复也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鉴定内容,鉴定人的答复无法说服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就相关问题进行专业咨询,以帮助法官进行判断认定。对于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所形成的结算文件的认定。北京建筑律师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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