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云南建筑律师昆明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房地产鉴定纠纷案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6

【案情】2013年笔者代理了云南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施工单位起诉被告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由于书面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并且事后双方没有达成其他协议,通过其他证据也无法解决工程款纠纷问题,法院通过鉴定解决了纠纷的依据问题。

第一、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二、其次是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三、再是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五、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第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司法鉴定文书。

第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第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适用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时,应采取以下审查办法对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审查 ;

(1)审价、鉴定单位及其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查;

(2)审价的依据、最终造价组成依据的审查;

(3)工程量计算方法、费用取定、费率适用的审查。

工程纠纷鉴定送检的文件材料应符合的条件。对文件上的签名、批语等字迹申请鉴定的,必须提供可疑笔迹原件和有关人员的笔迹样本作对照;送检文件字迹太少的,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充分的笔迹样本;申请鉴定记载内容是否用消褪、擦刮、涂改、补贴等手段变造的,必须提供文件原件;申请鉴定证件、票据等文件上的印章印文是否伪造的,需提供真实的印文样本或印章;对文件制作时间的检验,必要时应提供已知制成时间且保存条件相近的文件样本。 证据的原件直到开庭质证时才得以看到。但有些文件证据的瑕疵只有在原件上才能发现,如经过刮涂、消褪的文件等。而此时早已过了举证期限,当事人是否还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呢?回答是肯定的,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当庭对该文件证据表示质疑,并提出鉴定申请。

此外,除了当事人申请之外,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不受上述期限规定的限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工程纠纷委托鉴定的程序;工程纠纷委托鉴定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文件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往往会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通常情况是在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也有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但此种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往往会引起双方的争议和重复鉴定。另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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