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布时间:2020-06-26

【案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了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加程序。

二、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一下事项:

1、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

2、对被执行人的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3、对逾期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三、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四、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情形包括下列情形:

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2、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的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五、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听取。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六、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批: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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