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就建设工程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有异议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如何认定该鉴定意见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0-06-27

一审法院就建设工程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有异议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如何认定该鉴定意见的效力?一审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委托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在二审质证时未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上述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类型之一,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