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关于家庭承包地对外流转期限较长,原承包人要求增加租金或者解除流转关系的,是否应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0-06-27

【案例】关于家庭承包地对外流转期限较长,原承包人要求增加租金或者解除流转关系的,是否应予支持?

经调研研究,我们认为比较稳妥的处理办法是:对于请求解除流转的,受流转人一次性缴纳全部年限流转费用的,流转农户或村集体要求解除农地流转协议、收回土地的,如果确需调整流转费价格的,可以向流转农户或村集体释明并对流转费予以调整,流转农户或村集体坚持要求解除流转协议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村集体要求收回机动地给集体成员补分责任田的除外。

没有一次性缴纳全部流转费的,农户或村集体要求解除流转协议的,如果原流转协议的确影响到农户生存权,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对于流转开始期限或者距离前次流转价格调整时间较长且当地农地承包费价格增涨幅度较大,流转农户请求增加流转费,一般应予支持,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流转费应不高于当地同类地块的平均承包费标准。

理由及依据: 这类纠纷属于前面讲到的第一类新问题,即社会大环境变化导致的。主要原因是流转合同订立时的基础社会环境,一方面是因为农地市场的重大变化、另一方面是因为遭遇国家政策的多次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农地流转价格大幅增长,该类问题普遍出现于2008年以后。这里面主要是市场自身的发展,以及因国家政策大规模调整引发市场机制的变化,市场自身发展变化主要因为,这类纠纷基本上都是合同期长达20年以上的长期承包合同,这也是农业生产对稳定性需求的体现。这些合同签订时,基本上是第二轮承包开始阶段的2001年左右,经过这十多年社会发展,农业收益不断增长,到现在已经由量变逐渐累积到质变过程,即使按照货币贬值比率换算,合同订立时的流转价格照比现今也是低了很多,从现今的视角看合同订立,就会觉得原承包人很吃亏。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国家政策的调整,比如取消农业税,放开承包地流转市场,推广承包地股份制试点,增加粮食作物生产的补贴,都会间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市场的变化,农民会觉得原先包给种田大户不合适了,影响到生存权了,从而要求收回流转的承包地,或者要求增加租金。

对此,不能以商事审判中有约必守的原则对这类请求予以一律驳回,这是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特点:第一,需要注意的一个前提是,我国的农地流转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的市场运行模式,它的特点是市场的信息公开以及政府监督机制并不很健全,交易双方主体的实力和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作为受流转方,往往是承包大户或者专业的农业经营公司,其经营能力和市场判断能力,远高于交易的相对方即原承包人,双方掌握的信息资源也是不对等的,这种交易结果有可能对农民一方并不是很公平;第二,农村承包地流转市场,受政府政策调控影响较明显,从2004年起,国家对农业采取大力扶持政策,流转合同订立时的基础社会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引发土地承包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继续坚持有约必守,则订立契约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如果还按原合同价格履行,显然对流转方不公平;第三,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司法不能拘泥于法律及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而是应当考虑社会变革因素,所以既要维护合同履行的连贯性,也要承担平衡双方利益的责任,在这种地位不对等的市场交易关系中,要求我们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就是对农民生存权的保护,既是目标也是底限,我们知道,家庭承包地对农民而言,就像是我们的工资加上养老保险,是关系到农民维系有尊严生活的基础,如果一项交易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民生存权,法律就要启动矫正机制,对承包费予以适当调整,才能保护农民生存权,同时也是间接的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以上是价格调整的必要性。

此类诉讼的诉求往往既有要求解除流转,也有要求提高价格,根本原因,还是价格过低造成的,所以解决办法还是在于承包费价格的调整。对于调整的具体程度,根据农地流转协议的履行情况,总结了三方面的参考意见,一是在受流转人一次性将承包费交齐的情况下,协议履行的完整程度是最高的,因此通常情况下,如果作为流转人的农户或者村集体要求解除流转协议的,不应当准许,可以释明其增加租金,但如果村集体坚持收回机动地用于分配责任田,就涉及到农民生存权问题,这种情况解除合同应当予以准许;二、反之,如果不是一次性交齐承包费的,也影响到农民生存权的,可以予以解除流转关系,需要综合考虑该农户的经济状况、劳动能力、是否仅以诉争承包地为主要收入来源,;三是针对流转费的调整,应当以与前次调整后相比,流转费有较大幅度增涨为前提,经实践调研,建议尽可能采取3年一调的原则,根据等价有偿原则,调整后的承包费水平应当不高于调整时当地同类地块的平均承包费标准。

在判令受流转人返还承包地的情况中,如果受流转人无过错且因返还土地受到损失,应当责令相关主体对其予以经济补偿,如果双方对补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参考当地的农村土地主管部门的评估数据。需要注意的是,判令返还的截止时间要安排在当年秋收之后再返还,这是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有别于一般债务清偿的规定。这项问题的解决也体现了对生存权的保护,允许解除流转关系,和允许调整承包费价格,都是以损害到农民生存权作为前提,承包费调整的幅度,也是以满足维持生存权作为底限,不能无限制的提高承包费价格,没一个环节都体现了对生存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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