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农地流转到期后,流转双方解除流转关系,实际承包人在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尚未取得砍伐许可,原承包人要求返还土地的,对地上种植的林木如何处置?
处理办法:在诉争林木并非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砍伐及能够取得砍伐证情况下,可以判令接收土地方对林木所有人予以补偿后,林木所有权归接收土地方,如果接收土地方拒绝补偿,可以判令受流转方(林木所有人)在砍伐期(一个生长期)后归还土地,同时如果林木所有人有过错的,应赔偿接收土地方经济损失,但不得新增林木。
对于涉及果树等不需要砍伐证的林地的返还,如双方有合法约定,应当首先遵从双方约定处理;如无约定,且果树所有人确有过错的,可以判令移除果树,由林木所有人退还承包地。
理由及依据:该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各基层法院的问题,在司法解释中无法找出直接的解决方案,也属于第二类新问题。课题组在辽中、苏家屯等地区调研时较为突出,在沿沙漠和主要公路地区,政府曾鼓励农民在等级较低的农地种植防风林等林带,即退耕还林政策,后期由于政策变化,国家强调粮食安全,林地承包期届满后,村集体或者流转人需要收回这些承包林地,原林地承包人需要退还林地,双方往往就林木的去留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由于诉争林木砍伐期未到,法院不能强行判令立即砍伐,导致纠纷久拖不决。经调研,辽中等地区的林带多为杨树,砍伐期约12年,大多能够办理砍伐证,其他地区基本类似。
这种情况下,村集体和原承包人收回林地,往往是为了再次发包给村民用于家庭承包地的调整,这就涉及了农民的生存权保护问题,根据生存权保护优先原则,法院应当坚持受流转方归还土地,如果对方及时补偿,可以立即判归还,如果对方明确表示不予补偿,则应保证林木所有人对林木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享有一个生长期收益后再归还土地。
在调研中,关于果树承包,通常有较完备的合同,对承包期内和承包期届满后的处理,双方均有条款约束,所以法院在处理纠纷时,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约定;只是在近期一些因土地量化需要而收回机动地时,涉及果树的处理,由于果树并不需要砍伐证,所以如果果树所有人确有过错的,可以判令移除果树,退还承包地。
原则二 防止集体自治权滥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