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集体成员认为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自治权侵害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处理办法: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为集体成员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对相关集体组织决议予以撤销;
理由及依据:这是典型的防止集体自治权滥用优先适用原则。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集体成员可以就集体组织做出的决议,提起诉讼,具有诉权。本问题是源自0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24条仅限于征地补偿分配问题,所以司法实践中,学者和法官们对适用范围产生争议,究竟是只限于征地补偿纠纷,还是可以扩大到其他领域。
但我们认为物权法六十三条已经突破了对05年司法解释的限制,这种突破在物权法实施前是以个别法律条款形式存在,比如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前也有起诉要求纠正村委会此类行为,法院也受理过,所以物权法的实施,是在这些个别条款实施适用经验基础上,对防止集体自治权滥用原则的进一步推广。
但本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内容:一是提起诉讼的集体成员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成员;二是起诉的集体成员是否具有比例要求,是有争议的,有认为需要半数以上的,对此,如果起诉仅是主张集体决议侵犯个人权益的,不应限制起诉人数比例,如果是涉及集体整体利益的,应当至少要求半数以上成员起诉,起诉人才能代表集体;三是结合民诉法起诉条件,起诉人应当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