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要河流干流沿岸,村委会与河道管理部门就该类土地发包权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发布时间:2020-06-27

【案例】主要河流干流沿岸,村委会与河道管理部门就该类土地发包权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处理办法:驳回起诉。

理由及依据:这类问题的主要现象是河流沿岸土地被村委会当做集体土地发包,且政府有关部门已经颁发承包证予以确认,而河道管理部门则主张该部分土地为河流沿岸保护区,应当由河道管理部门管辖。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第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对辽河流域特定区域实行特殊保护和集中管理。第十六条规定,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这表明,沿辽河两岸,有一定宽度内的土地是由河道管理处管理,并不属于毗邻的村集体组织所有,根据该条例,违法占用该土地的,由河道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而由村委会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证机关往往也是当地县级政府,如果出现一块承包地,河道管理处与村集体均提供文件和承包证证明其有发包权,则此时系行政管理权出现了积极的冲突,也就是各个组织部门都想伸手去管,为解决这一矛盾,辽宁省政府于2010年下发《关于开展辽河干流河滩地集体发包权和农民承包经营权工作的通知》及2011年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辽河保护区集体所有河滩地流转收益分配问题的经济通知》都规定,属于河道管理部门管理的河滩地,应当按照省政府退耕恢复生态的统一要求,对已经由集体按四荒地和机动地发包的,应当全部解除,并对收益归属做了规定。
所以这类纠纷不仅在理论上应当由政府部门予以处理,而且实际上省政府也下发相关文件,集中予以解决,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体现了对行政职权管辖范围的尊重。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