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承包地流转后,实际承包人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建设大量永久性建筑

发布时间:2020-06-27

【案例】承包地流转后,实际承包人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建设大量永久性建筑,现原承包人或者村集体要求收回承包地,并要求拆除地上建筑物,是否应当支持?

处理办法:判令实际承包人将承包地恢复原状后,返还原承包人或者村集体。

理由及依据:该问题是司法权在与行政权重叠领域延伸适用原则的体现。此类纠纷系在我市城乡结合部地区、如于洪、苏家屯等地较普遍,一些承包人租用农地发展养殖业或者建立厂房开展非农产业,往往是租期未到发生纠纷,村委会或者原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但涉及地上物的处理比较繁琐,这种情况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该类问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情况分别处理,实践中,基层法院普遍反映处理该类问题较棘手,因为如果进入执行阶段,可能会遭遇较大阻力,或者拆除建筑物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拆除费用可能相当大,因此曾有些法院采取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违法占用土地情况予以处理,这样一种办法,以避免司法权与行政职权相冲突,但在有些情况下,行政机关采取了不作为和拖延的做法,于洪区的一宗违建小学校舍的案件中,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在基本农田上的小学校舍,先是下令拆除,后又迫于上访压力停止了拆除行为,并下令将已拆除部分恢复,导致校舍所占用的基本农田无法恢复耕种,影响了农民生存权。

对于基层法院的难处,我们也表示理解,但是法院是大多数纠纷的最终解决之所,行政机关可能采取推诿的办法,但是法院没有办法推诿,即使民事诉讼不予处理,早晚还会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解决,所以,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取司法权的延伸适用原则,不等不靠,依据物权法的排除妨害等相关法律条文来行使司法权,对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地上物,坚决予以拆除,这样才能彰显司法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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