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承包人认为相邻承包地的承包人侵占自己承包地,而起诉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20-06-27

【案例】承包人认为相邻承包地的承包人侵占自己承包地,而起诉要求返还,如果根据双方陈述以及提供的承包合同及承包证等基础性证据材料无法判断是否存在侵占,如何进一步分配双方举证责任?

处理办法:可以要求提起诉讼的承包人提供村集体对侵权情况的认定意见,如果相邻承包地存在承包合同、承包证记载的四至重叠问题,村集体的认定意见中还应当明确相邻承包地双方的实际界限;起诉的承包人未能提供村集体意见或者该意见所载内容不明确,且经法院通过调查村台账等方式仍无法确定相邻承包地具体界限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及依据: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应对普通的侵权占地纠纷,二是因相邻承包地的承包证或者承包合同所记载的四至存在重叠,或者与地块实际情况不符,从而产生的承包地侵权情况。

对普通的承包地侵权纠纷,由于承包地的发包权在村集体,四至的确定通常由村委会来具体实施量化,也称“打地”,所以一旦发生承包地侵占纠纷,如果凭双方陈述以及提供的承包合同及承包证等基础证据材料无法判断是否存在侵占,那么由于分配承包地系村集体自治权范围,故可以要求主张侵占的承包人提供村集体证明材料,有些情况下,镇政府也可能给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这也可以作为重要的判案依据;当事人无法提供的,或者村集体碍于各方颜面,不愿意主动开具材料的,法院应当调查村台账,如果还无法确定,应当视为双方界限不清,驳回起诉。

对因承包证纠纷引发的承包地侵权诉讼,造成这种承包证纠纷的原因,一是发证行政机关管理不规范,我们在苏家屯等地调研时发现有些承包合同和承包证四至往往是农民自己填写,导致一些农户四至重叠现象很严重;二是有些地区,在发放土地承包证时,村民的家庭承包地并未实际量化,之后量化后,可能与已经发放的承包证四至不符。针对这个问题,以前一些法院往往采取的措施是,即只要承包证四至与地块实际情况不符,或者相邻承包地承包证四至重叠,一律驳回起诉,这种做法的理由是承包证系政府部门颁发,是对承包权的确认,所以如果承包证本身记载有错误,那就属于政府部门处理范畴,不应归法院处理,这种做法在沈阳两级法院普遍存在,在9月3日人民法院报上登载的江苏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研报告上,也采取了这种观点。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从法理方面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一般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有很大不同,是以订立承包合同作为权利确立的标志,而不是像物权法所规定的其他不动产物权那样以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的登记为权属证明,所以,从法律关系上说,村集体作为合同发包方,应当是对承包地的具体四至具有最终解释权,当然,考虑到我国农村实际情况,村集体的意见也还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可以是镇政府,也可以是农林局,不能仅凭一份承包证,就将农民的诉请拒之门外;从实践视角,土地承包证的修改程序比较繁琐,最近我们调研得到的情况是,各地区农林局都在等待不动产登记全面铺开后,再进行大规模的修改承包证工作,所以在这相当长期限内,如果坚持驳回起诉做法,那么此类纠纷都很难得到解决,纷争就会积累下来,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团结。

所以,鉴于承包证往往落后于农村土地调整现状的情况,我们认为,如果村集体以及农林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确认承包地的实际情况的,可以将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来进行裁判。这也是司法权延伸适用的典型体现,这种延伸既有法理依据,也符合实践的需要。而且我院在不久前的一起群体性案件中,已经采取了这样一种裁判理念。

这里需要特殊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实践中村委会和农经主管部门出于回避矛盾,避免得罪一方当事人目的,在出具的证明材料中,采取模棱两可的态度,也不明确认定对方是否侵占承包地,导致法院也无法确定双方具体界限,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不能延伸过度,而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界限不清,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从而驳回起诉。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