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05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

发布时间:2020-06-27

【案例】05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中,对“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的理解,如何掌握具体标准?

处理办法: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按照签订合同为标准;如果无法查清是否存在合同,也可以领取承包证为标准;如果承包人没有上述凭证,但持有缴纳承包费的凭证等证据,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已经实际取得承包权。

理由及依据:该题目是为解决调研过程中基层法院对何为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判断标准不一致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应当以双方签订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为标准,这一点与其他以登记作为设立方式的物权有所不同,所以签订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就已经取得承包权,如果承包人来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所作出“关于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也是以承包合同作为取得承包权的标准。

在双方合同丢失或者无法查证签订过合同情况下,如果能够提供曾经缴纳过承包费凭证或者即使没有交费凭证,但村民代表大会记录显示将土地发包给该承包人,都可以作为认定其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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