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陕西咸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7-28

【案例】陕西咸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建筑律师

原告咸阳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份成立,开始从事水泥制品、混凝土搅拌等加工业务及销售。被告杨某某系原告公司业务销售员,从2009年9月至2011年4月,共计欠原告公司水泥款136177元,双方结算无误后,被告在原告公司的销售业务核对单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公司多次派人催要,被告均以不正当理由,拒不返还所欠水泥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水泥款136177元,并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查明,2009年5月,原告咸阳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彬县城关镇某村成立并注册登记,主要从事水泥粉末、水泥制品、混凝土搅拌的加工及销售。原告公司成立后,被告经彬煤公司介绍去往原告公司工作,2009年至2012年原、被告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期间被告负责原告公司产品的对外销售工作。从2009年9月至2011年4月,被告未将所结货款按规定交回原告公司,截止2012年11月7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公司货款136177元。后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以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要求其偿还未结款项。

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人民法院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咸阳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4元,退回原告咸阳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咸阳天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有劳动合同,由被告担任原告公司的业务销售员,双方系劳务雇佣关系。原告以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纠纷为由起诉被告,经查原告所述争议款项属于劳务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职务行为所致,不属于买卖债务纠纷,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直接起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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